1、XX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的有关政策,实施可持续开展战略,保护环境和耕地,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233号)、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方法(财综20025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2328号)以及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
2、023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重新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负责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的实施。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凡在XX省辖区内国有土地以及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筑)工程,应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向墙材节能办按照本实施细那么规定预缴专项基金。 第五条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
3、计算。XX市(含区、县、乡、镇)规划区内均按每平方米8元预缴;其它市州所 -1在框架结构及高层、超高层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交的专项基金予以全额返退;新型墙材料使用量占全部墙材80%以下的,或未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80%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在其他建筑工程中,全部使用新型墙材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予以返退;新型墙材使用量占全部墙材65%以下的,或未按节能设计
4、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不予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在65%以上的,并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保温隔热维护结构处理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用量比例返退。 第十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通知墙体节能办实地考察核实后,及时办理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如建设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理清算手续的,应主动向墙体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办理清算后已确认不应返退建设单位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本钱。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返退专项基金: (一)工程墙体完工后,未向墙材节能办提出验收申请,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导致无法核实的; (二)工程竣工验收建筑节能质量不合格的
5、工程;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不向墙材节能机构办理返退手续的工程,也未向墙材节能办提交书面情况报告的。 第十二条各级墙材节能办应严格按照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进行返退专项基金,依据充分,严格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办理返 -3 (二)由墙材节能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根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墙材节能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十八条拨付给使用单位的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
6、处理。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的上解。应按当年该专项基金决算收入为基数,县(区)财政应上解所属市(州)财政5%;市(州)财政应上解省财政10%,并在年终办理财政决算中扣缴。统筹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产品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推广补贴等。 第二十条财政、建设部门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墙材节能办如违反本细那么规定征收专项基金、或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分。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应按照本细那么第八条规定交入财政专户和国 -5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