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干部根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苏发8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通委发)9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皋委发(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无工作、无固定收入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纳入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对象。我市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均可参加我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统筹标准及筹集方法。统筹标准:按每人2202332元标准一次性筹集,其中根本医疗保险费19032元,大病救助费1800元。筹集方法:由已故离休干部原主管单位将所属对象的医疗保险统筹金统一筹集并汇缴
2、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保险统筹金采取个人缴纳、单位负担、财政支持的方法筹集。所缴纳的根本医疗保险费19032元中,单位负担80%,个人负担20%。大病医疗救助费1800元由单位负担。单位负担局部:已故离休干部生前属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由所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支付;已故离休干部生前属镇(区)的由镇(区)财政统一支付(含离休教师);已故离休干部生前属已经破产、停产、关闭的市属企业,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个人负担局部:由个人一次性交纳。 三、待遇享受。凡符合条件,个人自愿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办理了参保手续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待遇,不再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 四、手续办理。所有无工作、无固定收入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均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填写审批表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委老干部局审核,经公示后转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五、执行时间。从202223年9月1日起执行。 六、其他。今后出现新的此类对象,照此办理。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