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征管法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最终版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一)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二)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三)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五)境内或
2、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六)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务登记管理方法第六章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 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那么,发放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 申报查验货物。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2023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