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临床试验监察标准 第一局部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证新药临床试验过程中遵循科学和伦理道德的原那么,使数据的采集、录入和报告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和一致,使受试者的权益和健康得到保护,并保障其平安,保证临床试验遵循己批准的方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gcp)和有关法规,使试验结论科学、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药品注册管理方法、赫尔辛基宣言及ich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等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操作程序。 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依其流程、内容和进程不同,将其划分为临床试验前的准备、启动临床试验、临床试验过程、中期协调会和结束临床试验等五个阶段。 第三
2、条。本标准操作规程是根据药品期临床试验设计要求确立,临床进行的、期临床试验包括局部生物等效性试验均参照本程序执行。第二局部临床试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申办者对临床试验中心的遴选。 (11)申办者在上报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后,根据所申请药物的性质、作用特点、功能主治以及疾病的流行病学、样本量的大小和药品临床试验基地的专业特长等,初步遴选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和确定参加单位的数量。 (12)对初选单位的专业特长、研究资质、人员组成结构、任职行医资格、相关临床试验检查和检测设备以及参研人员参加gcp培训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确认其资质、资源、能力和承担任务量的大小。 (13)根据现场考查结果,首先确定临床试验
3、组长单位,经与之协商确立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并据此草拟临床试验的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联络表和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初选报告。(1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批文下达后,申办者根据批文精神,与临床试验组长单位一道最终确定临床试验参加单位。第五条:申办者起草临床试验文件。 (11)申办者与研究者共同商定起草并签署试验方案、crf和知情同意书等临床试验文件。(12)申办者起草研究者手册,或其替代文件供临床医师参考的临床前研究药效学、毒理学试验综述。 (13)申办者起草药品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sops)、药品临床试验监查工作标准操作规程(sops)、药品临床试验研究者履历表、药品临床试验筹备会议签
4、到表、药品临床试验药品发放、回收、清点登记表、受试者用药记录卡和药品临床试验实验室检查参考正常值范围表等文件。 (14)申办者成立数据和平安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和试验工程小组,根据试验方案设计要求和工程标准由工程小组成员共同制定病例报告表(crf),监查员可参与局部设计工作。(15)申办者根据药品临床试验流程图、crf结构和工程内容起草crf填写指南。第六条:申办者的组织管理。 (11)申办者根据药品临床试验工程的复杂程度、专业特长、时间跨度和质量要求等委派工程经理具体负责整个药品试验工程的运作,统一安排人员、原材料、生产工艺、作业程序、时间表和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证(qa)体系(包
5、括风险控制体系)等,并由其委派临床试验员、监查员和稽查员共同承担临床试验过程中的相关职责。(12)申办者设立一个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idmc)(数据和平安监查委员会、监查与稽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具体负责定期对研究进展、平安性数据和有效性终点进行评估,向申办者建议是否继续、调整和停止试验。 (13)申办者可将与药品临床试验有关的责任和任务局部或全部转移给一个cro,转移给cro的或cro承担的任何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责任和职能应当有书面说明和协议书,但试验数据的质量、可靠性、完整性的最终责任永远在申办者。 (14)申办者可委派监查员或委托cro承担试验监查工作,并向研究者提供监查员个人简历(
6、cv),并取得研究者的书面允许认可。 (15)申办者培训监查员,确定各中心是由同一质量标准进行监查和访问。第七条:研究者的组织管理。 (11)根据临床试验的不同分期所涉的技术要求不同,对临床试验的职责进行分工,明确相关职责及责任人。 (12)研究者委派研究协调员、次级研究人员以协调与各研究中心和监查工作。(13)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成立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指派一名主要研究者(作为总主持人)统筹整个药品临床试验,与工程主管/多中心协调委员会紧密合作,与申办者共同制定研究方案,并定期和申办者检查临床试验进度和质量。 (14)研究者接受申办者推荐的监查员和稽查员,并接受其对临床试验的监查和稽查。
7、(15)建立药品临床试验基地的临床试验质量控制(qa)和质量保证(qc)体系。 (16)建立临床试验经费、临床试验用品(含药品、文件、仪器、盲底或随机编码等)的管理制度。 (17)建立药品临床试验专业科室(含研究中心、药品不良反响监测室、药品代谢动力学试验室、中心实验室和急救中心等)的管理制度。 (18)建立专业科室的技术和法规的培训制度,并编写相关培训教材。第八条:申办者准备临床试验筹备会议。(11)申办者依临床试验中心的地域分布,在征求各研究中心意见和建议的前提下确定研究筹备会议地点、时间。 (12)申办者与临床试验组长单位共同商定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参会人员和会议的议程等。 (13)申办者根
8、据筹备会的会议地点的布局和布置、人员的接待、文件的准备、餐饮和娱乐的安排以及会议记录等进行相应的安排。 (14)申办者向各研究中心发出临床试验筹备会的通知书,随通知下发会议议程安排。第九条:临床试验筹备会议的文件准备。(11)临床试验方案。 (12)格式病案(研究病历)和crf。(13)知情同意书初稿。(14)研究者手册。 (15)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sops)。 (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批件。(17)研究者履历表(空白)。 (18)试验用药品、对照品标签(说明书)及包装样品。(19)临床试验用品发放、回收、清点登记表(样表)。(20)临床试验筹备会议日程安排。 临床试验筹备会
9、议参加人员签到表(空白)。实验室检验与检测正常值范围表(空白)。第十条:临床试验筹备会议。 (11)会议由申办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局处领导(或临床试验组长单位药理基地负责人)主持下召开,参加会议人员应包括相关专业(科室)临床专家、临床研究基地负责人、统计学设计专家、实验室研究人员、药学人员和监查员等。(12)依据会议日程安排对申办者提供的临床试验方案、格式病案和crf等相关文件依科学和道德的原那么逐条逐项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并提出修改和更正意见。(13)就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程序(sops)、研究者手册和临床试验前实验室资料等进行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各研究中心向会
10、议组织者提供本研究中心该项试验所涉中心实验室、急救中心和/或药代动力学室等资质和检测和检查设备与正常值范围,并就实验检测方法、正常值和仪器性能等进行统一和协调。(14)在临床试验的启动时间、进度、任务的分配、药品和文件的发放和管理、试验费用的预算、临床试验人员的培训、临床试验方案的实施、临床试验的组织管理和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证(qa)、中期协调会的安排、临床试验的监查、稽查和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统一和协调等进行协商。 (15)监查员参加申办者承办的药品临床试验筹备会议,对临床试验的方案设计和临床试验实施的质量控制(qc)和质量保证(qa)的体系有较清晰的了解。 (16)最终临床试验组长单位对
11、会议议程逐项确认和总结,由申办者形成会议纪要发送各临床试验参加单位。 第十一条。申办者建议成立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 (11)在临床试验筹备会上由申办者建议成立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促进研究者、申办者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的沟通。 (12)在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的根底上,研究者委派协调研究者和次级研究人员。(13)多中心试验协调委员会成立后,向研究者提供关于理解试验方案、遵循评价临床和实验室发现的统一标准以及填写crf的指导性说明。 (14)多中心临床试验协调委员会应加强监查员的职能。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的成立与审核程序。(11)临床试验组长(含各研究中心)单位成立和组
12、织伦理委员会,并行使其相关职责,其中伦理委员会成员表存档备案。 (12)临床试验组长(含各研究中心)单位协助申办者向伦理委员会呈报药品临床试验方案、格式病案(研究病历)和/或crf及知情同意书等由伦理委员会审议批准。(13)伦理委员会成员经充分研究、讨论,最终以表决的方式决定是否同意待进行的药品临床试验,并批准试验方案及其它相关临床试验文件。(14)伦理委员会最终将会议的地点、时间、参会人员、会议议程、内容及修改意见、表决方式、结果和最终结论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备案保存o 第十三条。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文件的修订和审批。 (11)根据筹备会议的审议结果,对临床方案、格式病案、crf、研究者手册等
13、相关研究文件进行修改,并打印成册,交由研究组长(必要时交各研究中心)单位呈报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一页 (12)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再依据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形成供各临床试验中心进行临床试验用的试验方案、格式病案、crf和知情同意书等相关文件。(13)重新修订crf填写指南。 (14)对各科临床试验用文件根据临床试验方案要求的格式和数量进行准备,并依据临床试验协议按时间和数量要求送达各临床试验中心。 第十四条。申办者准备试验用药品(含对照药和抚慰剂)。(11)各种试验用药品的原(药)材料的购置和生产清单。 (12)提供试验用药品(含对照药品和抚慰剂)的包装说明书(标签)和药品质检报
14、告。 (13)申办者根据临床试验流程设计和随机化方案,适当分装和标记药品,并注明“仅供临床试验用字样。 (14)申办者根据临床试验设计要求准备足量的(超过正常用量20%)和适当包装的试验用药品和对照药品以便提供应临床试验。如系双盲试验且与试验用药品在剂型、颜色和用量等存在差异,那么应提供剂型和外观、用量、色泽、味道根本一致的抚慰剂以符合盲法设计要求。(15)如系采用盲法试验设计,在临床统计人员完成药品随机编码后,在申办者(或统计学设计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临床试验统计学专家和申办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药品的编盲工作,其中包括随机盲码表(盲底)、药品编码、应急信件的准
15、备、设盲试验的揭盲程序制定等相关工作。 (16)申办者制定试验用药品(含对照品)的运送、储存、发放、清点和回收的操作程序,并设计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和药品临床试验中药品的分发、回收和清点表。第十五条:试验文件的整理。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新药研究批文。(12)临床试验筹备会议的议程表和筹备会议纪要。 (13)经伦理委员会批复的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者手册和其它相关文件。(14)伦理委员会组成及联络表。(15)临床试验参加单位初选报告。(16)研究者履历表、分工及职责。(17)多中心协调委员会联络表。 (18)各中心随机化编码表(密封代码信封)。(19)药品设盲试验的揭盲程序。(20)设盲记录及相关证明。受试者临床用药记录卡。 临床试验的标准操作规程(sops)。盲底和应急信件。 申办者与各参研单位之间签订的研究协议。临床试验用实验室检查正常值范围表。 试验用药品的质检报告,包装和说明书样稿。 第十六条。研究者、申办者和监查单位签订的临床试验的监查协议。 (11)根据临床试验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