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表(一)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兼容用地类型主导用地类型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用地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其它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6R2R3R22A1A2A3A4A5A6A7B1B2B3B4B9M1M2W1W2S1S2S3S41S42S9UG1G2G3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 三类居住用地R3服务设施用地R2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
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娱乐康体用地B3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其它服务设施用地B9工业用地M1M2物流仓储用地W1W2道路、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用地S1交通场站用地S4其它交通设施用地S9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广场用地G3 2 注:1. 禁止兼容;50%兼容; 100%兼容;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2. 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100%兼容用地按兼容用地性质供地时,应完善局部调整公示程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3. 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比例有其他条款或文件要求的,应满足相关兼容比例要求。4. 利用地下空间设置其他功能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突破上述兼容要求。5. 三类工业用地在满足卫生安全间距的情况下可100%兼容一、二类工业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