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探改制企业平安生产责任的前实 近几年,与国际体制接轨的需要,国有企业都把改制工作做为企业生存和开展的主要战略手段,“以改革求生存、以改革求开展以形成共识。 各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加大了改革、改制的工作力度,采取了出售、租赁、合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了主辅别离。别离时平安生产责任的划分和平安监管责任的落实是不可回避的,也是改制能否顺利、成功的问题。 下面就企业平安责任的划分和落实,初探自己的观点。 平安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从的生命财产平安,也是国家和各级政府重点监管的系统。近几年,由于改制力度的加大,国有经济改制使个体经济企业迅速增多,这对于国有企业摆脱困境,适应国际机制是个好事。但由于局部
2、个体经济平安生产监管工作滞后,致使一些个体企业只抓生产,无视平安,只注重效益,不进行必要的平安投入。出现平安事故就相互推诿。 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但改制时平安生产责任没有分清是主要原因。 我们知道,改制后别离出去的企业都是从国有企业或全部或局部别离出去的,别离时,由于别离方案(或别离合同)没有平安方面的条款,或平安条款不全面,或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不符,形成平安职责划分不清或平安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就造成别离后企业平安监管的“先天性缺欠,为以后的平安工作埋下了隐患。 怎样才能解决好改制后企业的平安监管问题呢?应根据改制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确定。首要问题是明确平安责任条款和平安监管责
3、任的落实。 1.如果改制企业别离的对象既有资产又有职工,而接收方是国有企业,因国有企业平安监管比较正视,平安投入和劳动保护都按国家规定执行。这里不作详细阐述。 2.如果接受方是个体企业,接收后依然是个体企业。 (1)原企业只是出售资产,企业职工未随资产一同剥离,那么平安监管责任双方在合同(协议)中明确一下即可。 (2)如改制别离的是独立(单独)设备,接收后将成为新个体企业。这种改制的平安责任应在以下几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新企业招聘员工的工伤保险。 企业监管和事故调查仅力的归属。 平安教育和培训责任。 其它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 (3)接收企业的资产、员工全部(或局部)是原企业职工,属于人随资产一
4、同剥离到新的个体企业中,这种形式的平安责任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定: 职业的工伤保险和劳动保护。 剥离职工的医疗保险。 剥离职工在原企业有工伤的,应进行工伤鉴定后再剥离(双方有特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除外)。 特殊工种的劳动保护和特殊待遇。 职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力。 双方商定的工伤事故的特殊要求。 平安生产监管权力的归属,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权限的归属。 双方协定的平安事项(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如能将以上几方面按着国家规定,结合改制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界定,将会使平安责任更加明确,减少不必要的经济和法律上的纠纷。 改革是大势所趋,平安管理也要随着改革、改制的深入而不断调整和改革平安管理模式及方法。积极探索新的平安管理方式,是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客观需要,也是一名合格的平安工作者适应新经济时代的必然要求。 (刘国臣 孙立岩 马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