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告知书 中国国电集团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同时结合集团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危险化学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发电企业。 第二章辨识、评估与备案 第四条发电企业应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
2、和使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第五条发电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平安评估和分级,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分级方法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平安评估应形成重大危险源平安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1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平安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平安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根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3、 (七)平安管理措施、平安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平安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平安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使用工艺或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平安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重大危险源事故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平安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 2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发电企业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平安评估后,取得正式平安评估报告,
4、汇总整理重大危险源相关文件、资料,按要求向当地主管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九条发电企业向地方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后,应于15日之内,向分(子)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分(子)公司应在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备案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发电企业危化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表(见附件); (二)重大危险源平安评估报告或平安评价报告(建设工程可提交工程平安评价报告); (三)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四)重大危险源相关制度、规程;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发电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平安评
5、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按照第八条、第九条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重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平安评估和分级的,应及时更新档案,在向地方主管部门重新登记备案之后,按照第九条向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已登记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经过平安评价或者平安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发电企业应当向地方主管部门 3申请核销,并在收到地方主管部门同意重大危险源核销的证明文书后15日内,报分(子)公司核销。分(子)公司应在确认核销情况属实后15日内,报集团公司核销。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
6、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应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生产管理,相关工作责任和要求应明确纳入部门职责和岗位责任标准。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有关标准制度,或在相关标准制度中表达重大危险源有关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执行。 (一)重大危险源岗位平安生产责任标准;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运行、检修规程;运行管理、设备管理、技术监督等标准制度;设备清册及系统图等; (三)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防火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标准制度;
7、 (四)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 4并建立档案和管理台帐,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根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 (四)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及规程; (六)平安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方案和评估报告; (八)平安评估报告或者平安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责任部门、责任人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平安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应当对重
8、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平安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发电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进行定期专业培训,并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平安管理人员资格证,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发电企业平安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八条发电企业必须确保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的平安 5生产投入,优先落实涉及重大危险源的修理费、材料费、生产型固定资产投资和教育培训费用等。每年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平安技术劳动保障措施和反事故措施
9、方案,明确专项费用,确保相关措施执行到位。 第十九条发电企业应针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平安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应满足自动化控制要求,相关系统和设备应具备紧急停运功能。 (三)对重大危险源应设置紧急迫断装置,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四)重大危险源区域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五)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
10、险源的平安设施和平安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平安设施和平安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建立台帐、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分(子)公司应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发 6电企业的监督指导,催促发电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平安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备案、监测监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核销和平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分(子)公司应建立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档案,档案包括所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根本信息、平安评估报告、登记备案记录、标准规程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应急演练记录,以及重大危险源平安检查和问题整改记录等。 第四章隐患排查和综合
11、治理 第二十三条发电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平安监督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有关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平安隐患。 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及平安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平安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平安设施和平安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7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教育情况; (七)平安标志设置情况; (八)
1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发电企业应结合企业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机制,每半年集中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的各类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应及时上报分(子)公司和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五条重大危险源应作为春秋检、平安性评价和各类平安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隐患排查和平安检查发现的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重大隐患,应由分(子)公司进行督办,明确落实整改责任、措施、期限、资金和相关预案。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的,应结合星级企业考评进行考核。 第二十六条检查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发电企业应当立即整改排除;重大
13、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七条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和维护工作进行外包的,应严格审查外包单位相关资质。在外包工程平安管理协议当中,应明确外包单位日常管理、隐患排查、风险预控等工作职责和要求。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立即要求外包单位消除隐患,必要时可中止外包合同执行。 8第二十八条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工程,应严格执行平安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平安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重大危险源与人员密集场所
14、、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枢纽干线、农田畜牧、河流湖泊等区域的平安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平安防护距离不符合上述规定、平安和环境风险突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应在充分评估论证的根底上,对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实施搬迁或改造。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鼓励发电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降低重大危险源风险,以及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支持采用平安、成熟的技术和产品,替代原有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发电企业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悬挂应急撤离路线,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三十二条发电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备案。 第三十三条发电企业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 9及人员。外来人员进入重大危险源区域前必须进行风险告知。 第三十四条发电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针对重大危险源的特性配备便携式气体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