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与实施细那么为了切实落实学籍相关管理规定,XX省教育厅已经公布了XX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具体实施详情可通过下文得悉。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根底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方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本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
2、地相结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效劳区域内招生,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招生。超出效劳区域招生,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第四条本省中小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
3、和数据交换正常运行。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催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催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是学籍管理的根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标准、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只效劳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学生及学生家
4、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根本信息,并对提供无效或虚假信息承担有关责任。第二章学籍建立第五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到达的实足年龄为准。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地区,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7周岁。普通高中学校的设班方案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方案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方案执行。第
5、六条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XX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1)。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做出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入学新生须于新学年开学2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于开学后2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
6、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新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责令限期办理入学手续,并进行批评教育。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州(市)、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普通高中新生开学2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根底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第七条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
7、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对重复学籍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第八条学校应当自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一)学籍根底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三)综合素质开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效劳和社会实践情况等);(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8、六)享受资助信息;(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第九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那么上保存第八条的(一)、(二)、(三)、(四)、(五)款纸质档案。第十条在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根底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一条转学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一)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
9、定监护人有义务及时办理转学手续: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XX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2),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那么,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就读;2.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方可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3.转出学校同意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4.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XX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学生
10、转学原那么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后3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原那么上不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无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二)普通高中不得接收无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只能转入同等级或低等级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办理学生户籍仍然在省外且从省外转入本省普通高中的转入手续。普通高中转学学生户籍已经由省外迁入本省的,应当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
11、绩。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履行向学生及监护人告知相关事项的义务。(三)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收到转学申请后2023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可进行强制干预。(四)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存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第十三条休学与复学(一)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
12、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禁止利用休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存学籍。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那么上不准休学。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学生休学期限原那么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
13、学申请。(三)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适合的班级进行学习。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学籍管理系统中变更。(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存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或宣告缓刑以及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第十四条退学与辍学(一)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并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
14、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作辍学处理。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存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留级与跳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不能留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开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到达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学段高
15、年级学习。义务教育阶段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在本校范围内办理。第十六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2023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第四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七条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第十八条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根底为学生接续档案。第十九条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存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存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学校
16、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第二十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第二十一条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根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未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或被滥用。第五章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三条德智体美全面开展、成绩优异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所获得的校级以上的表彰、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