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征询:1979年,赵某与妻子离婚,两个小孩与赵某一起生活。1981年,赵某与没有小孩的韩某再婚,二人婚后也未再生育子女,赵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小孩与韩某生活在一起。婚后,韩某像照顾本人的亲生小孩般养育两个小孩。赵某于2023年去世,而韩某的身体越来越差,根本丧失劳动才能,两个小孩也不照顾韩某。请征询:韩某是否有权要求两个小孩赡养?广西桂林 马某答: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才能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韩某的继子女不断由韩某抚养、教育,已构成了教育抚养关系,继子女也相应地对其有赡养义务。假设二子女拒不对韩某承担赡养义务,韩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子女向其支付赡养费。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