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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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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XX年民办教育机构审批制度 第1页共5页 喀什日报(汉)/2023年/3月/30日/第003版 专题 XX市民办教育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XX市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XX市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办学校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

2、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别离的原那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审批权限 第五条: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面向全地区范围招生的以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地区级学 历教育、民办学校的行政许可事项须报行署备案。 第六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权限:审批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举办的在本县市范围招生的以实施中小学学历教育(高中阶段学历教育必须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学前教育、自学考 试助学及其它文化教育为主的民办学校。经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必须到

3、地区教育 行政部门备案前方可发证。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下发,根据审批权限范围进行颁发。 第三章办学条件 第八条:举办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2、启动资金。 学历教育:社会组织及个人办学启动资金地区级不得低于80万元,县级不得低于50万元;非学历教育:社会组织办学启动资金地区级不得低于20万元,县级不得低于2023万元;个人办学启动资金地区级不得低于2023万元,县级不

4、得低于5万元。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出资协议书,并按认定的出资比例确定一方为主办者。民办学校成立后,主办者应当将提供的资产交民办学校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或撤出。作为活动资金可动用20%。 3、有能够坚持党的根本路线、政策观念强、思想品德好、熟悉教育工作、有组织管理能力的领导班子。 (1)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年龄在男70岁、女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 作。 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全民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民办学校中层以上职务的,须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其兼职的证明。第2页共5页 (2)有

5、与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有教育管理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 (3)校长与副校长间,正、副校长与担任人事、会计、总务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4、有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熟悉教学业务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的,符合国家平安标准的校舍,建筑面积地区级不少于500平方米,县级不少于300平方米。租借校舍的,租期不少于3年。教学用房必须具有安 全性,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可要求出具由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平安检查办公室出具的房屋使用 平安证明。

6、 民办学校不得租赁转租或已被抵押的房子作为教学用房;民办学校也不得将租来的教学用房转租给其它民办学校。 6、有与办学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地,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其中,开办计算机专业的民办学校应配有p型计算机20台(地区级必须在40台)以上, 计算机房面积在40平方米(地区级不少于8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型号随形势的开展由各级教 育行政部门临时作出规定。 7、设立文艺、体育、卫生等涉及专业性教育培训内容的民办学校,应当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印):

7、 (一)申办报告(含办学申请和可行性论证)包括:举办者根本情况、办学能力(专长与优势)、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社会需求、生源情况、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 意愿及目的、办学方向和目标等。 (二)民办学校章程。包括。 1、民办学校的名称、地址等;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那么等; 5、民办学校的业务范围; 6、民办学校的组织管理; 7、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8、民办学校的资产管理、使用原那么; 9、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2023、民办学校章程的修改程序;

8、11、民办学校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的章程应明确联合办学形式、各方出资方式及数额、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办学的条件、程序。退出办学必须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手续,否那么,退出行 为无效。联合办学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设立董事会的应同时提供符合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三)办学方案。包括。 1、培养目标; 2、办学层次; 3、办学规模;第3页共5页 4、办学形式; 5、专业设置; 6、学习期限; 7、师资来源及拟聘教师名单和根本情况; 8、教学方案及大纲;

9、 9、使用教材; 2023、招生区域和对象等。 (四)资格证明。包括。 1、办学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办学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所在街道或派出所出具的办学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 3、拟任校长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简历、资格的证明文件。 4、拟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5、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应提交由本地审计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其资金数额须符合本文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的标准。 (六)办学

10、场所证明。自有校舍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和产权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无偿或有偿使用的面积、条件、期限和证明文件。 租借校舍的应提供租赁协议书,其内容除注明租借面积、期限以及双方权利、责任外,还应注明租金的计算和交付方式。 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到达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不

11、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办学申请报告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有关资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材料提交齐备的发给教育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及XX市民办学校办学审批登记表; 材料提交不全的,发给教育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教育行政部门以收到XX市民办 学校办学审批登记表之日为正式受理日期,并颁发教育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教育开展规划、人才需求、学校布局、专业设置等情况,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在受理3个月内发出准予(不予)教育行政许

12、可决定书。 (三)发证。获得审核批准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应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办学保证书。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地直单位及中央、自治区驻喀单位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地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须冠名为“XX市培训(进修、辅导、业余)学校; 县级所属单位及个人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须冠名为“(县、市) 培训(同上)学校;除行业办学外,一般不得取名为“培训中心。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地址应选在主办者所在行政区域内,不得跨区域设址,同一地址不得第4页共5页 设同类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不得办分校,需异地设立教学点的,

13、须经设点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原审 批机关同意。民办学校不得将教学任务承包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公民不得同时兼任两个以上民办学校的校长。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 规定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法人或合伙、个人登记,办理法人(合伙、个人)登记证书和 代码证书,凭法人(合伙、个人)登记证书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印章和开设 银

14、行账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申请刻制校章、财务章,到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到物价部门办理收 费许可证。以上办理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印模须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审批的有关规定: 1、民办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2、刊登招生广告前,须先到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民办教育招生广告审批表(一式两份)。 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加盖广告印章,一份留备案,一份送工商行政部门备案后再送广告经营单位。 3、刊登广告内容必须与办学许可证内容一致,且不得有虚假、模糊等不实之词,不得有不切实际的承诺。语言表达要准确,方案要精练。广告一经审定,非经重新审批不得更改。民办学校在制作招生简章前,须将底稿一式两份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加盖印章,留一份备案后,方可印制、散发。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收费、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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