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乡村公路建设管治方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方法和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方法政办发(2023)号等法规、规章及标准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乡村公路建设工程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其中:县到乡镇公路及农村公路中的大桥、隧道工程工程为重要农村公路工程,其它工程为一般农村公路工程。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行企业自检、工程监理、业主管理、政府监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依法成立工程法人作为农村公路建设责任主体。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质
2、量目标。所有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县道、乡道和桥梁、隧道工程工程优良率到达80%以上。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向社会公示。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质量监督人员、举报 、通讯地址及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制定全县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协调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责任
3、、权利和义务,检查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对农村公路工程参建各方进行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质量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工作指导,检查指导乡(镇)政府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进行日常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平安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质量平安问题。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九条县交通建设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站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平安负监督责任。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本县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平安监督管理实施措施。 第十条县交通建设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站负责本县农村公路质量平安监督人员培训,分
4、析本县农村公路质量状况,总结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质量监督工作。办XX县区道及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制定监督工作方案,组织和管理乡(镇)交通质监人员开展质量平安监督工作,巡视检查受监工程实体工程质量,制止和纠正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违规行为。出具受监工程质量平安监督工作意见,参与交、竣工验收工作,对受监工程进行质量鉴定。对质量争议依据权限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成立由乡(镇)领导任组长的质量监督管理小组,协助交通质监部门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有建设工程的行政村必须配备2名以上群众义务质量监督员,重点对路基验收、
5、工程材料、混凝土配合比、面板的厚度和宽度及养生等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督。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平安监督覆盖率必须到达100%。建立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质量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巡回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质量监督期,自发出监督通知开始到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止。县交通建设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站应根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及时进行质量鉴定。质量鉴定以数据为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造价审查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保证工程投资的合理性。县交通建设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站按照管理权限对农村公路造价争议进行仲裁。
6、 第四章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符合法定招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工程招投标按照省公路水运工程工程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方法(试行)交基建()号文件要求进行评标,30万元以下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到达招投标标准的县道、中桥、隧道及以上监理工程,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乡道、村道、站房、小桥、安保工程,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监理组进行监理,费用从工程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县(乡)道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具体招投标方式由县发改局审批,招投标结果应当按规定
7、进行公示。村道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在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进行,招投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五章建设各方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一)建设工程法人为工程管理责任人。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责任制,成立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有条件的应当按规定配备工程建设工程师。制定与农村公路建设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创优指导意见,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及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二)加强工程前期工作的质量管理。认真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做好开工前的设计交底,消除质量隐患。 (三)严格执行有关根本建设程序。符合招标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要招
8、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未到达招标要求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有关规定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建设工程严格实行合同管理。 (四)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认真履行工程开工报告制度,申报施工许可,申请质量监督;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协调解决施工中质量、平安、环保等各项工作;工程完工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和交竣工验收。 (五)加强工程档案管理,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建立详实的工程档案。 (六)加强工程建设期的技术效劳,加强对参建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参建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设计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农村公
9、路建设工程要根据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方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设计审查和审批。县道、乡道、中桥、隧道、站房及以上工程必须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村道、小桥、涵洞、安保工程由县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设计,设计费用从工程资金中列支。 (二)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对公路工程设计质量负责;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对其承担设计工作的资格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省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选择适宜的技术标准;遵循因地制宜原那么,优化设计,提高设计质量。结合建设工程实际,按时提交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加强现场效劳,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
10、有关设计问题。 (四)参与交竣工验收,检查设计标准是否得到执行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责任 (一)县到乡镇公路的施工单位应具备县到乡镇公路建设专项资质及其以上资质;大桥、隧道工程工程应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建。严禁个人承揽施工任务,严禁将中标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二)依据设计文件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标准和规程,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制定质量管理方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主动接受交通建设质监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定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明确岗位质量责任;编制包含质量标准、施工工艺、质量保证措
11、施,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责任人在内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施工现场须配备与施工工艺相配套的压实、拌合、计量、振捣、整平设备。施工工艺须符合相应作业内容的质量控制要求。 (四)承建重要农村公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建立符合工程要求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对里程短、投资少的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可通过协议形式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承担试验工作。 (五)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须按有关规定向监理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 (六)竣工的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须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及时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质量管
12、理责任 (一)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县到乡镇公路工程实行社会监理,其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不低于公路工程监理丙级;大桥、隧道工程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招标文件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单位承担;对一般农村公路工程,可按区域采取工程捆绑方式招标社会监理或由县交通局组织成立专项监理组,负责工程监理工作。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人员资格和设备的配备须满足监理合同要求;设立专项监理组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其监理人员须依法参加监理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前方可持证上岗。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须将监理机构、到岗人员及监理工作方案报市交通质监单位审核;县道及一般农村公路工程报县交通建设质量
13、平安监督管理站审核。 (三)实行社会监理的建设工程,其监理单位应建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为节约资源,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合同约定,监理单位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利用施工单位的试验室,但试验检测工作须由监理单位独立完成。对设立专项监理组的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监理试验可通过协议方式就近委托有资质的试验室完成。监理质量控制与检测的试验数据必须独立、真实、准确。 (四)监理须加强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重要施工工艺的质量检查与现场旁站。 (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试验规程和施工工艺;监督、检查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的工程和施工行为;提出或审查设计变更
14、;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和工程验收。 第六章试验检测与评定 第二十二条县交通建设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站必须建立检测试验室。检测试验室的管理执行省厅有关要求,至少应具备砼强度、砂石材料、配合比试验、路基弯沉和路面取芯等常规试验检测设备和工作能力,人员须依法通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工程质量检测。重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由交通部门批准的丙级及以上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大桥、隧道工程检测工作由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承担;一般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检测工作由县交通建设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站检测试验室承担。各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评定按交通
15、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省厅有关要求进行。只有通过公路工程质量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意见书后,方可进行验收工作。 第七章工程竣(交)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执行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方法的规定。一般农村公路由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一)未报监的工程,不得组织质量检测。 (二)未通过质量检测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三)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付清工程款。 (四)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质量评比,并从县以奖代补资金中拿出局部资金作奖励,奖励方法另行规定。 第八章质量管理程序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应遵守以下质量管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已经批复。 (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选定施工、监理单位。 (三)建设单位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单位解答有关设计问题。 (四)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执行工程开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