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有人才作用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有效激发现有人才活力,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推动全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健康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设立“xx杰出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5名,每人奖励资金2023万元,奖励费用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评选对象主要包括: 获得国家级及国际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技术创造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人。 在推动我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开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年上缴税金在5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利税增长2023以上的技术、工程主持人或企业经营者。 第二条设立“xx学术技术带头人奖。
2、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2023名,每人奖励资金3万元,奖励费用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评选对象主要包括: 在省以上某一科研学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在农业、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为社会事业开展做出突出奉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设立“xx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不超过2023名,每人奖励资金3万元,奖励费用从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评选对象主要包括: 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和传统技艺,研究开发出一种新技术或新品种,在我市推广面积达5000亩以上,增产幅度在2023%以上,或新增产值
3、在2023%以上,为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化开展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开发型人才; 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积极引进、吸收、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年增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应用型人才; 具有优秀管理才能,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年上缴税金在20230万元以上且连续三年利税增长2023%以上的乡村经济实体中的经营管理人才(环保不达标的工程取消参评资格); 适应市场需求,具有一定经济头脑,善于捕捉信息,能在生产、销售等环节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连续三年每年营销额在2022万元以上的优秀农村经纪人才。 第四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实行重奖。各企事业单位对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奉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4、,根据效益情况适时给予重奖。对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投产后,单位可连续35年从该科技成果留利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奉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条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权益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办、领办高新技术企业。允许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人员在三年内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落聘后按其所在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到农业生产一线进行技术承包、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活动。对经单位批准,自愿离岗到农村开展技术效劳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年内其职务、工资、福利、奖金等一切政治、生活
5、待遇保持不变,不影响正常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工资调整;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效劳、技术推广、技术承包和承担科技工程的,允许实行有偿效劳,取得合法报酬;凡能进入生产领域推广运用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属本人成果的)、专利技术(非职务创造)均可入股,经双方合同约定,从所产出的效益中取得一定报酬;鼓励以资金形式介入开发性生产、科研、流通等领域,与农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并取得合法收益;允许其三年内回原单位工作,对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关系转市人才交流效劳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七条允许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本钱职工作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教师、医务人员
6、)在完成所在单位本职工作、保护单位技术秘密、维护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兼职为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科研开发和经营效劳,政府依法保护其合法收入。 第八条改革分配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地结合起来。要以专业技术人员工作业绩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按照人才价值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工资报酬,实行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分配形式。允许各类人才以专利、创造、专有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提供技术、信息为单位带来经济效益的,允许一次性从纯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给信息提供者。 第十条充分发挥生产和科研一线工作岗位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传帮带作用。凡
7、带助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享受不低于20230元的津贴,所需经费由派出助手单位支付。 第十一条放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退休年龄限制,发挥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事业单位在聘的正、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单位需要的,经组织批准,退休年龄最多可分别延长2023年和5年。 第十二条在职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获得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原系市直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支付在读期间的全部学费;县区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市直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由市人才开发资金支付在读期间学费的50%。企业可参照执行,费用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引进博士后进
8、站工作的企业,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23万元资助。 第十四条在农村乡土人才中开展职称评定工作。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科研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农村乡土人才,要按农村在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同等评定相应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对常年在乡(镇)农业第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他们的岗位津贴、高定或浮开工资以及提高津贴比例等有关待遇。 第十六条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经济开展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农技人员和农村科技示范户、致富带头人,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奉献特别突出的报请市政府给予重奖,也可推荐和申报选拔国家和省有突出奉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此前我市出台的发挥现有人才作用政策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