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方责任险制度 根本概述 校方责任险,是一种保险的名称,是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学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种责任保险。 编辑本段 参保意义 学生自我平安保护能力有限,平安隐患难以铲除,尤其是复杂的社会治安状况给教育教学的平安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学校和学生的平安事故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本段 保险对象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教育机构,包括中小学、幼儿园及高等院校,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编辑本段 保险责任 学生在校活动
2、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等)过程中,因学校非主观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一)在校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注册学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编辑本段 责任免除 1、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重大过失、违法或成心行为
3、;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恐怖活动;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六)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 (七)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被保险人事先并不知情; (九)注册学生突发疾病,而被保险人及时采取措施,未延误治疗; (十)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非职务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平安,仍继续使用。 2、以下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
4、,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及其它电子产品的丧失和损坏; (二)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 件、账册、技术资料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财产的丧失和损坏;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3、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编辑本段 费用金额 保险费:每人每年人民币5元; 保险金额:每人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金额人民币30万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万元; 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450万元。 编辑本段 其他说明 1、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那么承担。公办学校可由学校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解决,也可以采取学校挤一点,社会各界捐助一点,从勤工俭学收入中拿一点的方法,多渠道、多方面予以解决。民办学校自筹解决。无论何种形式绝不允许向学生收取费用。 2、因地区及各家保险公司条款有所区别,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