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消防部队平安管理规定 总那么平安管理职责事故预防平安检查监督 事故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追究附那么 1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平安管理,标准官兵平安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平安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平安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臵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平安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平安管理是部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根底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稳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平安管理应当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牢固确立平安开展理念,以稳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
2、,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标准、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那么。 第五条平安管理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催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平安意识,履行平安管理职责,遵守平安规定,落实平安制度,开展平安教育与训练,加强平安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臵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平安问题,保证部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平安管理应当渗透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平安管理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领导下,由总队、支队司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治、后勤、防火监 2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级单位、
3、首长要加强对平安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平安管理责任制,指导和催促部属履行平安职责,确保平安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 各级机关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平安管理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平安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平安管理工作。 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平安组织,经常开展平安竞赛、平安评比、平安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平安活动。 部队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平安意识,认真履行平安职责,严格遵守平安规定,自觉服从平安管理。 第七条对在平安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平安管理职责 第八条 部队人员在平安管理
4、方面的一般职责: (一)遵守平安法规制度; (二)熟悉预防事故的根本知识; (三)掌握必要的平安防护技能; (四)及时报告平安隐患和事故; (五)制止违反平安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平安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平安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平安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平安管理情况; (三)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责任制; (四)领导平安教育、平安训练和平安建设; (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平安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平安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条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部门领导和
5、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平安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平安管理相关工作。平安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上级关于平安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平安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 (三)协调拟制平安管理规章制度; (四)分析平安管理形势,部署平安管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平安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六)协调重大平安隐患专项治理; (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平安管理职责。各级平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部门承办。支队级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平安管理小组,负责抓好平安管理制度落实。 第十一条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平安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4 (一)组织并协
6、调各部门指导部队平安管理; (二)制定综合性平安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平安训练、平安建设、平安检查监督;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 (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平安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政治部门在平安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平安管理; (二)组织指导平安教育; (三)参与平安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平安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后勤部门在平安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平安管理; (二)制定后勤平安管理规定和措施; (三)组织相关平安设施设
7、备建设和管理; (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平安管理、教育和训练; (五)组织或参与平安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组织事故善后处理; (七)上级赋予的其他平安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防火监督部门在平安管理方面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平安管理; (二)组织防火监督系统的专业平安管理、教育和训练; 5 (三)参与平安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四)上级赋予的其他平安管理职责。 第三章事故预防第一节平安建设 第十五条平安建设,主要包括平安理论、平安规章制度、平安组织、平安设施设备、平安管理人才、平安文化建设等。 第十六条各级应当按照以下分工,加强平安规章制度建设: (一)公安部消
8、防局针对部队平安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制定平安规章制度; (二)总队级单位结合部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标准和要求; (三)支队级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对平安管理实施面对面指导; (四)大队级以下单位依据上级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全力抓好平安管理制度落实。 第十七条各级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平安设施设备建设: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和信息系统开发,必须将相应的平安设施设备建设纳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二)营门、值班室、车库等重点部位必须完善平安监控系统等技术防范措施; (三)重要平安设施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专业培训并
9、取得操作资格; (四)公安网、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等,必须采取物理隔离、干扰屏蔽、安装防火墙和杀毒软件、嵌入电子识别码等措施,加强信息防护,确保信息平安; (五)定期对平安设施设备进行技术检测和平安检查,及时维护修理、更新补充,确保性能稳定、运行正常; (六)开展执勤训练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应当划定平安控制范围,设臵明显的平安标志和警示牌,设立平安警戒;作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具。 第十八条各级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落实平安管理经费保障: (一)日常平安管理所需经费,按照职责分工立足标准经费保障; (二)重大平安隐患治理以及重要部位平安技术防范系统、有关配套平安设施设备等建设所需经
10、费,纳入有关事业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三)组织重大活动及年度平安管理先进单位评选表彰所需平安管理经费,纳入活动经费预算实施保障; (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事故赔偿等所需经费,从有关事业经费中解决;无事业经费的,从本单位机动费和特支费中解决。 第二节平安教育与训练 第十九条各级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平安教育,增强全体人员的平安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打牢平安开展的思想根底。 第二十条平安教育,主要包括平安理论教育、平安形势教育、平安法规教育、平安常识教育、平安警示教育、心理健康教 7育等内容。平安教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由总队、支队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平安教育采取定期教育和随机教育
11、的方式进行。定期教育应当列入部队年度教育训练方案,通常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随机教育应当针对形势变化、任务变换、装备更新、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以及出现倾向性平安问题,发生事故等时机进行。 第二十二条平安教育通常运用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案例警示、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心理疏导、知识竞赛、媒体宣传等形式和方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平安训练,主要包括平安防护技能训练、平安操作技能训练、紧急避险训练、自救互救训练、心理拓展训练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级应当根据本单位平安管理实际,结合体能、技能训练开展平安训练,提高官兵防范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平安训
12、练通常采取平安原理学习、典型案例研究、特情处臵训练、模拟训练、适应性训练等方法进行。 第三节平安分析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各级应当坚持平安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单位平安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总结经验教训,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平安防范的对策措施。 第二十六条平安分析通常采取综合分析和专题分析的方法进行。 8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季节变换、任务变动、装备更新或者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当预先进行专题分析。 第二十七条平安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的思想状态和平安意识,形势任务、驻地环境、季节气候等对平安管理的影响,存在的不平安因素和预防事故的重点等。
13、 各级应当在平安分析的根底上,部署平安管理工作,明确平安管理的主要任务、目标要求、组织领导,突出平安隐患治理和防范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各级应当结合任务特点、人员素质、装备状况、物质条件、社会环境等因素,加强平安预测。 第二十九条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以及制定各类灭火、救援预案,应当预先进行平安风险评估。 平安风险评估,主要是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概率、危害等进行实地调查,提出躲避或者降低风险的建议和应对措施。 第三十条各级应当根据平安分析、平安预测和平安风险评估的结论,针对可能发生的平安问题,制定平安预案。 第四章平安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平安检查监督,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遵
14、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动排查平安隐患。 平安检查分为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由司令部门组织实施,专项检查由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司令部门 9应当加强对专项平安检查的指导和协调,并将其作为常态化督察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平安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以单独组织实施,也可以与其他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总队级单位每半年,支队级单位每季度,大队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一次综合性平安检查。 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或者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应当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薄弱环节,适时组织平安检查和总结讲评。 第三十三条组织平安检查,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平安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履行平安管理职责、制定和执行平安管理方案、落实平安管理制度、组织平安教育训练、加强平安设施建设和管理等情况,重点查找可能存在的平安隐患。平安检查中发现违反平安规定的问题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