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20XX年 解读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定 2023年1月16日,省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XX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姜大明省长于2月2日签发第260号政府令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生产经营单位是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切实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根底和关键,是贯彻落实科学开展、安全开展的具体体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所导致
2、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几年来,相继在法制建设、监管体制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安全生产形势逐步稳定好转。但某些行业和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仍然频发。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没有得到真正落实。200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 -1员配备的内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织保证和根底。规定在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和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的根底上,结合我省当前安全监管
3、实际,细化和完善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规定(第九条)。二是设置了安全总监岗位。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全面提升企业领导班子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广滨州等市的先进做法,规定第十一条要求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享受本单位副职负责人待遇,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三是设置了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条款。为充分借鉴和吸收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组织、指导、协调等职能,参考了外省市的做法,第十二条明确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
4、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四是规定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为了加强和标准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劳务派遣用工事故,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 -3和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配备等事项。 (三)标准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管理保障的主体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点:一是加强承包、租赁的安全管理。考虑到发包方和出租方在承包、租赁关系中的强势和主动地位,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发包或者出租
5、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明确产权变动期间的安全管理。为解决产权变动期间转让方和受让方疏忽安全生产而导致事故频发的问题,规定第十六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纳入到法制化范畴。依据国务院23号文件和国务院40号文件的要求,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四是规定了现场带班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要求,规定第三十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领导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 -5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