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住房统一规划建设意见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村容村貌和农村住房条件,促进农村规划与住房建设更加美观、实用、协调,防止私搭乱建等现象发生,加快建设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统一农村规划与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村庄规划 1、村庄建设要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那么进行,充分利用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现有住宅用地和村庄周边荒地,做到集约用地、合理用地。 2、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新批房、原址翻建房、移址翻建房、南屋、厢房等住房,研究制定出地基标高、
2、房高、檐高、房宽、外墙颜色等具体标准或指导意见,真正做到“建房有标准,放线有依据。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 3、各村务必于年9月29日前将村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指导意见)报区管委批准,并报区规划建设效劳中心备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未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指导意见)的村,一律不予办理新建审批手续,不予批准住房建设。 二、标准住房建设 1、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规定的标准。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得批准。 2、严格按照村庄规划标准建设
3、,村民在进行新建、原址翻建、移址翻建南屋、厢房等住房审批时,国土资源管理、建设管理部门要做到“两到场,即要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依法批准后,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到场实地进行放线、验线后才能开工建设。 3、申请移址翻建的,应腾出旧宅基地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否那么,不予报批新宅基地使用手续。 三、严格审批程序 1、各村要对本村的住房建设进行严格监管,未经审批进行原址翻建、南屋、厢房建设的,要责令停工,依法审批前方能复工,否那么,由国土、规划、城建部门依法查处。 2、畜牧养殖、农业种植、水产养殖等生产性工程临时性住房的新建或翻建,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否那么强行撤除
4、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 3、住房建设按照户申请、村集中上报、区酌情按批次审批的程序进行。每月的25日至28日由各村集中上报到区规划建设效劳中心。 四、加强监管 1、各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为所在村村庄规划和住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挂村领导担负领导责任,包村干部担负审核监管责任,参与各项会议,深入申请户调查了解,严格把关。对本意见,各村要视情召开党员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专题学习和传达,并利用播送、宣传栏、明白纸等渠道广泛宣传。 2、国土所、规划建设效劳中心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巡查力度,严格控制各建房户的建设规模,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各村要派专人对住房建设进行监管,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3、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包村干部、村干部要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决不允许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报,一旦发生,严惩不怠。 4、本意见下发后每出现一例违法住房建筑,除责令所在村自行撤除外,在该村年终考核总分中扣5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