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水计量设施使用制度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方案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用水计量,依计量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方法、XX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都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三条持有取水许可证的一切用水户都必须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装置。非农业取用地表水的,年用水量超过500万立方米的,安装流量计;用水量在500万立方米以下的,安装水量跟踪计时器或水表。取用地下水的用水户,均以井为单位,在取水口装置计量实施,计量设施原那么上选用水表。 新建取水工程,
2、在工程竣工时,要同时完成计量设施的安装。 第四条用水户必须安装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计量设施。 第五条用水户计量设施安装完毕后,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局验收,并登记造册,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催促用水户向当地技术监督局申请强检。 第六条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那么第四十六条规定处分。 第七条各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必须由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周期检定,并对厂方修理的计量设施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要明确专人管护,建立用水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输水管道和各计量设施的运行情况,杜绝
3、“跑、冒、滴、漏和“死表现象。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局必须对用水户安装的计量设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用水户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检查内容包括:安装的计量设施是否擅自变更,铅封是否完好,计量设施有否损坏,运转是否正常等。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时,立即通知用户纠正或送检。 第十条计量设施出现故障,不能准确计量时,用水户须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报告,不可自行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查实后,换好计量设施运行,损坏的计量设施可由水利部门统一交有关单位维修。 计量设施出现故障的原因,由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机构认定。 第十一条严禁用水户自行拆卸、更新、损坏计量设施,对擅自
4、更新、改装和拆卸计量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根据水泵铭牌确定的定额按连续满负荷运转计算取用水量。 第十三条在计量上发生争议时,取用水户和收费单位均可向所在市、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检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十四条各用水户的计量设施,其购置、安装、检定、维修费用由各用水户负担。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健全用水户计量设施管理档案,加强对计量设施选型、安装、运行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做好用水户计量设施的选型、安装、维修等效劳工作。严禁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本方法由省水利厅、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