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房共有产权管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4号)、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政发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根本原那么 鼓励符合我县住房保障条件,且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县城低收入家庭出资购置廉租住房,实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坚持“符合条件、自愿购置、公开操作、集体审定、产权共有、科学推进的根本原那么。 二、购置对象 (一)凡取得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且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县城低收入无房户或住房
2、困难家庭。 (二)已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布的售房价格,优先购置现在所住的房屋。 三、申请条件 廉租住房购房申请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县城城镇户口两年以上(含两年); (二)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三)无房户。 四、共有产权的构成 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是指国有产权和保障对象私有产权按比例共同拥有同一套廉租住房的产权。 (一)廉租住房国有产权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廉租房建设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的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投入的配套建设资金形成。 (二)廉租住房私有产权由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通过出资购置的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私有产权。 (三)我县廉租住房国有产
3、权采取附条件全部产权出售。即:申请对象按照廉租住房核定的出售价格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后,申购人拥有100%廉租住房产权份额。 五、出售价格 (一)廉租住房出售价格标准由县房产局XX县区财政局、县物价局根据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的开发本钱进行审核,开发本钱包括建设用地本钱、房屋建设本钱、管理费用、投资利息和税费。出售价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年,咸水、英陂廉租住房出售均价分别为902元/m2、999元/m2。以后廉租住房的本钱价格和出售价格实行每年定价制度。 六、实施程序 (一)公布出售房源 县房产局将确定出售的廉租住房的工程地址、建设规模、套数、出售价格、申请条件和申购程序向社会公布。 (二)
4、申请登记 凡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凭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及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无房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向县房产局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登记。 (三)对象审核 1、县房产局根据申请购房户的登记情况,会同社区逐户进行条件与身份审核,初步确定购房人员名单。 2、购房人名单在日报、县党政门户网、县电视台、县房产管理局网等网络媒体公示7天,同时在各社区张榜公示,公开举报 。公示期间受到举报的家庭由县监察局、县房产局安排专人查证核实,对弄虚作假的家庭取消购房资格。 (四)对象确定 购房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购房准入对象。县房产局根据申购户家庭的实际情况,依照房源的
5、供应,采取摇号的方式,确定申购对象。抽签摇号由县房产局组织实施,在县监察局的监督和公证处等部门的参与下公开进行,中签者与县房产局签订本次廉租房购房合同,未中签者轮候参加下一次廉租住房出售抽签。 (五)合同签订 县房产局与确定为申购对象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签订购置廉租住房合同,合同载明保障对象自愿出资购房、房款支付方式、购房总价款、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约束条件、物业管理、违约责任以及争议仲裁方法等内容。 (六)办理产权 申购对象交清房款后,由县房产局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凭县低收入住房家庭住房保障资格证、交款票据、出资购房合同及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县房产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县房产局在房屋所有
6、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保障性住房和“全额出资字样。 七、资金管理 以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形式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方法的规定,实行专项管理,存入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八、售后管理 (一)参与出资申购廉租住房并取得完全产权的低收入家庭不再向政府缴纳廉租住房租金。 (二)出售的廉租住房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物业管理,申购人应自觉缴纳物业效劳费。 (三)廉租住房购置人不得改变所购廉租住房的房屋结构及使用性质。购置人不得擅自将所购廉租住房出售、出租、转让、抵押、捐赠。 (四)出售的廉租房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时,所涉及的国土办证费、
7、房屋产权办证费、契税、营业税全免。 九、交易管理 (一)共有产权廉租住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确因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政府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回购,用于廉租住房房源,再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或出售。 (二)5年后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经县房产局核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上市交易,需办理划拨地转出让地手续,向政府补缴国有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按照上市交易时同地段土地出让标准缴纳,该项资金存入廉租住房建设专户,专款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十、物业管理 (一)共有产权出售的廉租住房,其公共局部、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由出资对象按出资款的2
8、%缴纳,县财政再从回收的出资款中提取10%划转到县房产局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代管,待该区域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规定程序移交业主委员会。 (二)共有产权出售的廉租住房要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管理。 十一、监督管理 (一)县房产局是廉租住房出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的组织实施;县物价局负责廉租住房本钱价格的审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廉租住房出售资金收缴,出售资金存入廉租住房建设专户,由县财政局与县房产局共同管理,用于今后廉租住房的建设,县监察局负责廉租住房出售过程中的监督工作。 (二)一户低收入家庭只能出资申购一套廉租住房。 (三)凡已参与出资购置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再享受我县廉租住房
9、租赁补贴,也不能再申请我县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四)将出资申购的廉租住房转让或上市交易的保障对象不能再次享受住房保障。 (五)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参加出资申购廉租住房的,县房产部门收回其已出资申购的住房,只退还出资款,不计利息,同时责令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补缴房租,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六)对将出资申购的廉租住房转卖、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者,县房产部门责令其退回廉租住房并按当年市场租金标准补缴租金。 (七)对在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内容总结(1)廉租房共有产权管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4号)、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政发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2)(四)对象确定 购房人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购房准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