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XX省食品平安“四制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许可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是否合法、有效。供货商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建立食品供货商档案并签订食品供销合同或供销双方食品平安合同。 二、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标明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是否标明食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的食品标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是否在包装的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原料、添加剂种类、含量、食用方
2、法;是否与广告宣传一致,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等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不得进购、销售。 三、食品经营者应查验食品外观质量是否包装不严、过期、污染、腐烂变质等,对不符合食品平安要求,有碍食品平安的食品,不得进购、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应查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年检、检疫的食品。查验检验、检疫证明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进购、销售。 五、食品经营者应查验是否有与食品相对应的供货档案,是否证货相符、货档一致,是否有所购进食品该批次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是否有食品供应商开据的加盖红色印章并含有食品名称、规格、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等内容的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对没有供货商档案、没有食品进货发票(食品进货验收台账)的食品不得进购、销售。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把食品进货渠道,对无合法来源,假冒伪劣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不得进购、销售。发现食品违法行为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