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反思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过程中存在过度重视工商资本农企、不重视在乡小农的新型农业职业化培育、对农民合作社扶持过度及对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定位不清等问题。学界对此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但一些研究结论有失偏颇,应予以矫正。通过调研分析认为,政府应恢复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地位,积极培育在乡小农为新型农业职业农民,消减和调整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促进种养大户规模化经营和家庭农场集约化经营,以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立,充分发挥其对我国农业开展的正面带动作用,促进其可持续开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合作社
2、;培育政策;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 中图分类号:f3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232023-912023(2023)03-0136-06 自202223年中央政府公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以来,经过各级政府大力扶持,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快速开展。这不仅使国家忧虑的因大量青壮年农民外出务工而导致的农村土地荒芜化和经营粗放化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而且使我国农业生产力和农民收入获得进一步提高。但此政策在制定、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其效果发挥。对此,学界及时予以揭示,并提出了许多建议,各级政府也适时采纳了局部建议,矫正了相关政策。政府和学界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格局,对推动我
3、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快速开展起了很大作用。但笔者近年在XX省、XX省XX县区和XX省XX县区不同时期的调研显示,局部学者提出的、已被各级政府采纳和正在疾呼采纳的一些观点及建议非常值得商榷。本文以上述调研所获资料为主要依据,就这些观点及建议做一深入分析,辨清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以及该如何矫正,以供各级政府参考。 一、恢复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地位 在所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学界对工商资本创办的农业企业(下文简称“工商资本农企)的批评最多,以赵俊臣1和马九杰2为代表的许多学者建言各级政府标准、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他们认为此类农企近年的开展造成了农地
4、的非粮化、非农化,挤占了农民的就业空间和利益,效果已是弊大于利。中央政府认可他们的这些观点,以致把对此类农企的培育政策从202223年的“支持修改为2023年的单独探索建立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再到2023年的不再提及。地方政府遵从中央政府法令,对相关政策也做了如此修改。 但对于上述批评理由,笔者不敢苟同,原因主要有二: 一是在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格局下3,个体小农、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目前也造成了较严重的农地非粮化、非农化问题。如XX县区许多个体农民和养殖大户在其承包、租入的种粮田地上种植花卉苗木、修建猪鸡舍和餐厅,一些个体农户在其承包耕地上单独建
5、房,有的在其作为股份的承包耕地上合伙共建(小产权)住宅房。在XX县区,种养大户和农民合作社在租入的种粮田地上种植油葵、食葵、娃娃菜、蚕豆和胡麻等经济作物的现象比较普遍;当地唯一的家庭农场农杞农场2023年在其租入的230亩种粮水浇地上也并未种粮,种植的全部是枸杞、樟子松和竹柳等。外表上看,这些农业经营主体单个的非粮化、非农化农地面积比单个工商资本农企要小很多,但庞大基数加起来的面积就很大,并不少于后者之和。粗略估算,到2023年3月,XX县区农地流转面积较大的大同镇、龙泉寺镇和柳树乡3个乡镇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的非粮化面积比工商资本农企的非粮化农地面积还要多,前者之和(1624万亩)比后者之和
6、(118万亩)高出05万余亩。可见,农地经营非农化和非粮化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当前种植经济作物和苗木、养殖牲畜及经营非农产业比种植粮食作物、经营农业收益更高,因此所有理性的农地承包者和租入者都愿意选择非粮、非农经营行为,并非仅是发生在工商资本农企身上的特有现象。因此,以非粮化和非农化为理由,在建议各级政府标准、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时,还应重视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农地经营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 二是工商资本农企对所租农地的经营主要是非粮化,但无论是种植蔬菜药材、花卉苗木和青储饲料,还是建筑圈舍养殖畜禽等,无疑都使我国因青壮年农民大量进城务工而导致的大规模农地撂荒和经营不善的状况得到改变,促进了我
7、国农业开展,并为农民提供了农地出让金收入和大量就业岗位。如XX县区大同镇许多农户的山旱地,由于雨水缺乏和无法灌溉,长期被废弃,不能创造一点价值;但这些农地后来被东方天润玫瑰种植、惠农生态开展和介实农产品开展租入、复耕,种植玫瑰、药材、蔬菜和葵花等,不仅每亩每年至少为这些农户提供了20300元不等的地租收入,大幅促进了大同镇农业开展,而且为他们创造了20余个长期工和200余个短期工的就业岗位。这些利好的存在都是不争的事实,是工商资本农企开展的主流效应。尽管有人批评一些企业为租得农地,与村干部串通,强迫农民出租农地,以致造成了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和利益的现象,但正常市场竞争条件下,农民就业空间和利益被
8、不适度挤占的现象却很少发生。因为被大规模撂荒和经营不善的农地虽然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租入而被大量开发,但城镇化和工业化进一步开展对农民的吸纳又造成了大量新的农地被撂荒和经营不善,以致当前仍有大量被撂荒和经营不善的农地亟待出租,它们足以供工商资本农企和个体农户租入,前者并不需要通过与后者剧烈竞争来租入农地。故挤占农民就业空间和利益是工商资本农企开展的非主流效应,所以说工商资本农企开展的总体效果当前仍是利大于弊。 同时对于标准、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建议,笔者也认为时机不够成熟。一方面,利用工商资本直接创办农业企业,他们的租地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要被标准、监管,但如果工商资本所有者以个体农民
9、、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躯壳进入,那么他们的租地经营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是否应受到标准、监管。如果否,许多工商资本就会不再直接创办农业企业,而是借此渠道进入,导致无从监管。如果是,国家需把所有租地经营的个体农民、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资本来源查探清楚,看其是否为工商资本,否那么无法标准、监管。但查探他们资本来源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远比直接监管他们的非粮化、非农化经营行为为高。另一方面,租地者从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和小额信贷公司)及其他工商业者处借贷,进行非粮化和非农化经营,其资本来源的产业属性是否属于工商业呢。如果否,因为这些工商业者提供的借贷资本是非粮化和非农化的租地者维持其正
10、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不标准、监管这些资本的租地非农化、非粮化用途,租地者的非粮化和非农化行为就仍会继续乃至会扩大。如果是,标准、监管这些资本的非粮化和非农化使用,在需付较高借贷利息和土地租金的前提下,租地者中的绝大多数肯定不会以它们来经营利润率较低的粮食种植或农业,而是会停止租地,这样就无法解决我国大规模农地被撂荒问题。 综上所述,各级政府应谨慎接受一些学者提出的“工商资本农企近年的开展造成了农地的非粮化、非农化,挤占了农民的就业空间和利益,效果已是弊大于利的观点以及基于此而提出的“标准、监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建议;而应在政策中重新确立工商资本农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11、地位,继续把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以培育,发挥其对我国农业开展的带动作用。 二、积极培育在乡小农为新型农业职业农民 国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中,涉及在乡小农者就是对广阔农户的规定。在规定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奖励补助、贷款支持、税收优惠、工程倾斜和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指标单列等扶持措施时,国家仅在培育政策公布初期规定对他们实施各种培训,“努力将其培养为现代农业经营者,此后就不再提及。各级政府在此期间公布的政策根本与此一致。有些官员说,202223年以后各级政府公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政策中,有关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农
12、业经营主体领班人的规定是对培育在乡小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定的替代。而这两种规定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进一步提高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个体在乡农民的农业经营能力,后者是为把未富裕的在乡小农培育成为新型农业经营者。当前安徽各地农委举办的新型农民培训班的参加者根本都是前者而非后者作用对象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国家对在乡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支持力度很弱。 这一政策使在乡小农的土地经营本钱相对于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得更高。譬如仅就财政奖补来看,2023年XX县区惠农生态开展被县政府奖补15万元,平均每亩补贴30元,相当于在乡小农每亩玉米的经营本钱比原来又提高了75%;202
13、3年XX市按照XX市促进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建设市级财政扶持资金实施细那么规定,对连片流转土地2023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每亩奖补200元,连补三年,相当于此后三年内在乡小农每亩土地(小麦玉米轮作)的经营本钱又提高了20231%。这样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销售非国家保护价收购的同质农产品时,有了更多降价空间,在乡小农被迫随之降价,其营农纯收入进一步受到挤压,以至因为缺乏以支撑其家庭消费支出而经营破产,只能把农地出租给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种弱力度的支持也相当于使在乡小农的单位土地纯收益相对于规模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变得更低。如惠农公司获得的奖补,相当于在乡小农每亩玉米的纯收益
14、比原来又下降了28%;XX市家庭农场获得的奖补,相当于三年内其每亩土地(小麦玉米轮作)的纯收益直接下降了1265%。农村地区的贫富差距因此进一步拉大。 对于上述诸问题,目前少有学者进行研究,并据此提出加大对在乡小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的培育和扶持建议。相反,贺雪峰等学者却提出了保卫在乡小农的建议4。保卫在乡小农的最可行方法是,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来降低他们的土地经营本钱或提高单位土地的纯收益,使所获农业收入足以维持其持续经营农业和家庭消费之需。但即使不考虑二孩、二胎政策的影响,到本世纪中期我国仍将会有2亿多、以分散经营土地的个体在乡小农为主的农民5,国家财政很难负担起如此庞大人数的土地经营本钱或
15、收益补贴。而且这种措施也会扭曲农产品市场,不利于整个社会尤其是在乡小农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本钱和集约化经营农业。 基于上述分析,如果不对在乡小农进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化培育会导致许多不良后果,建议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加大对在乡小农的教育培训力度6,对集约化经营成绩突出的在乡小农依据单位土地的纯收益高于同类经营者平均状况的程度,优先给予不同程度的生产贷款,同时在贴息、税收优惠及工程倾斜等方面予以支持,并对其租地扩大再生产行为予以一定的土地租金补贴,优先协调配套农田水利设施和农田道路等,以此推进和引导其向新型农业职业农民转化,使其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构的主要力量。同时鉴于集约化到一定程度后,受
16、土地经营规模较小限制,在乡小农的农业生产经营必定会产生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本钱现象,这时国家应发挥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效应,促使其向合作化道路上开展,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本钱,提高农业收益。 三、消减、调整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 农民合作社自2023年被国家再次立法开展至今,中央一号文件一直将其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培育,明确规定要采取安排财政工程资金直接投放、允许持有和管护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增加开展资金、补助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建和农产品加工业、贷款贴息、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广泛开展各类人才培训和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等措施,扶持其开展壮大。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这些政策。如XX省202223年和2023年公布的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方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持续健康开展的意见,分别制定了“扶持措施和“优化农民专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