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报刊图书发行销售市场日趋活泼,丰富了城乡人民的文化生活,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精神建设,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书刊市场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开办集体、个人书店(摊)必须向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请,审核同意后,核发经营许可证,持证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二、不得经营限定内部发行的书刊。 三、不得出售、出租国家明文禁止的出版物和其他章法出版物。 四、要文明经营,不得出售、出租反动、淫秽出版物。 五、不准加价或强行销售销售书刊。 六、要按期限按规定交纳文化市场管理费、音像制品出租、批发零售、放映的管理规定。 第1页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