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副教授乘公交猝死 到底算不算工伤? 大学教授早上乘坐公交车猝死,因工伤认定被否,其家人将天河区人社局诉上法庭。记者了解到,7月16日原告收到广铁一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法院认为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为工伤,应由被告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第三人广东金融学院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2023年3月8日6时40分左右,广东金融学院的刘老师离开家门,7时20分左右在公交车上突然从座位上晕倒,车上乘客通知司机,司机立即拨打120和110,其间对刘老师采取了简单的急救措施。7时35分左右,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证实刘老师已死亡,警方确认
2、死亡原因为猝死。刘老师生前任职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财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承担教研室管理和教学工作。6月7日,刘老师的家属向广州市天河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广东金融学院在工伤认定申请中表示,刘老师是教学骨干,高校教师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出事前刘老师正忙于教学以及科研工作,包括辅导、修改学生毕业论文、准备科研课题的调研等,单位同意申请工伤认定。8月7日,天河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老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刘老师的家属不服该认定,将天河区人社局诉上法庭。家属:事发前夜有加班 批改论文至凌晨刘老师家
3、属称,事发前一天即2023年3月7日下午,刘老师在系里开完会,会后和教研室的其他同事讨论科研工作。同事证言称,刘老师在当晚8时左右离开办公室前,曾经把手里拿的食物全部掉在地上。刘老师回到家后,双手捂着胸部,说身体不适、胸闷。休息一会后,继续批改学生论文,一直到次日凌晨2时。代理律师表示,刘老师的病发时间为事发前一晚,且持续至事发当日,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病发死亡之视同工伤情形。人社局:上班线路不合理 无证据证明在处理工作天河区人社局在辩论材料中表示,事发当日警方的询问笔录显示,家属表示刘老师的身体一直很正常,且刘老师在事发前段时间以及事发当天,并没有任何异常或反常情况,这与刘老师同事黄某的
4、说法一致。此外,原告所述刘老师在家吃完早饭去上班并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刘老师所乘534路公交车线路并不停靠广东金融学院及附近站点,并非上班的合理路线,也未有任何证据显示,刘老师乘坐534路公交车时有处理与工作有关的事宜。因此,刘老师在公交车上猝死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情形。法院:证据缺乏判决撤销认定书重新核实处理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认定刘老师死亡的情形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必须查明刘老师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死亡。从现有证据看,被告对上述事实并未予以查明。首先,广东金融学院在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交的工伤事故报告中已作了 “刘老师回到家后,双手捂着胸部,告诉
5、妻子他胸闷。他妻子以为是胃痛,要陪他一起去医院,但是他说已经比刚刚缓解多了,于是休息一会儿,就开始批改学生论文了的陈述,这与原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不一致。但被告并未对上述两份材料中的不一致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仅以询问笔录作为工伤认定的证据。此外,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已依照法定程序要求或者告知原告、第三人广东金融学院提供能证实刘老师死亡情形属于工伤的证据材料。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提交了刘老师两位同事乔某、王某的情况说明,提及刘老师2023年3月7日晚8时30分左右,身体不舒服,胸口特别疼,乔某陪他离开学校,打出租车去医院,后因情况好转,以为是胃疼,乔某就送刘老师回家
6、等。法院认为,如果乔某、王某在情况说明中所陈述之事属实,那么将导致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对于原告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提出而在诉讼中提出的情况说明,被告可提出申请补充证据,也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乔某、王某作为证人出庭,到庭当场接受询问。然而,被告既无提出相关申请,也无到庭参加庭审,致使在诉讼阶段无法查明本案相关事实,导致其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缺乏。因此,刘老师的死亡情形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理应由被告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重新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认定。判决撤销被告的这份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第三人广东金融学院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