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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管理职业卫生》之让患尘肺病的职工继续从事粉尘作业属违法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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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让患尘肺病的职工继续从事粉尘作业属违法行为 案例描述1995年2月,某单位职工刘某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尘肺病,经治疗,3个月后出院。出院时,诊断机构提出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劳动。刘某回单位后,把诊断机构的意见交给领导,要求调离原岗位。但3个月后仍没有回音,当刘某再次催促领导调开工作岗位时,领导以不好安排别的工作为由,让刘某继续从事原工作。刘某无奈,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仲裁机关受案后经查刘某确患有尘肺病,经调解,该单位决定立即为刘某调换了工作岗位。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企业违反劳动平安卫生法律法规,不对职工实施劳动平安卫生保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在这起争议中,企业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尘肺病是一种职

2、工在生产劳动中因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的疾病,是对职工身体健康危害较大的一种职业病。早在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尘肺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其他有关防止职业病发生的一些规定也都指出,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为不宜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暂时不能调离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从本案

3、的情况看,职工刘某已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患了职业病,在治疗后又明确提出不应再从事原岗位劳动,刘某不属于暂时不能调离的生产技术骨干,企业在刘某提出调离原岗位的请求后,3个多月仍不重新安排劳动岗位,显然无视国家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法规。我国劳动平安卫生工作,实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此,国家制定了大量劳动平安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对职工劳动平安卫生的保护是有法可依的。问题是一些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好平安卫生与生产经营的关系,重生产、轻平安,甚至不惜以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为代价,片面追求生产效益,结果造成伤亡事故不断发生,职业病得不到有效控制。这种做法是十分有害的,很显然是一种错误认识,也是对国家、对社会、对劳动者不负责任的态度。希望本案的处理能引起广阔企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依法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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