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省省级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XX省省级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促进全省平安生产形式持续稳定好转,省政府批准整合设立XX省省级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为标准省级平安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省级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专门用于增强平安生产保障水平、加强应急救援根本设施建设、平安文化建设、改善平安生产环境等方面重点工程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由省财政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
2、 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根据省政府的决策和平安生产工作实际,共同研究发布年度平安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提出工作要求,组织工程申报工作,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验收。 省财政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审核提出工程资金年度使用方案,经省安委会审核后下达。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每年年度结束前,由省安监局根据平安生产规划和平安生产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平安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原那么 (一)坚持平安生产政策导向原那么。专项资金支持的工程,应当符合国家、省平安生产的规划和要求。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那么。专
3、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审批,应该公开、公正、公平,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标准、透明、高效。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那么,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平安生产根底设施及配套建设工程。主要用于平安生产实训基地、技术支撑设施设备、监管监控信息平台等重大根底设施建设等工程补助;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程。主要用于高危行业和公共平安领域内重大平安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程补助; (三)应急救援工程建设。主要用于平安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应急救援演练、物资储藏及装备购置等支出补助; (四)平安生产监察监管装备等工程补助。主要用于全省安监系统执法、监测、防护等所需装备建设以及县、
4、乡镇、开发区安监机构标准化建设工程支出和补助; (五)平安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主要用于对承担平安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和一线平安生产人员平安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及奖励; (六)平安文化建设。主要用于平安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载体建设; (七)平安生产科技成果及应用奖励; (八)其他重点工程。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工程,由工程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安监局、财政局汇总审核后,报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省属工程由工程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工程进行评审,确定工程后,编制专
5、项资金使用方案并拨付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必须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工程根本情况、资金来源和专项资金用途、使用效益等; (二)专项资金工程申报表(格式在工程申报通知中明确); (三)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财政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条省财政厅、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有以下行为的由省财政厅追回专项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分: (一)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