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标准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学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合法、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标准性文件,是指学院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标准。具体包括: 1.以学院名义制发的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标准性内容的方法、规定、意见、通知和决定; 2.转发上级机关标准文件时,对有关问题又作出具体规定的转发通知; 3.根据授权对规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中具体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 4.其他有关标准性文件。 第三条学院主管部门制定标准性文件时,应当经学院主管法规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或学院党委会议审定。 第四条学院主管法规的部门应在收到报审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设定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规定的内容是否超出职权范围。 第五条学院经审查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设定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告知修改意见并要求重新报审; 2.规定的内容超出职权范围的,告知具体修改意见。 第六条学院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学院主管法规的部门备案。 第七条违反本制度第三条、第六条规定的,由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