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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定时综合工时制申请新编.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564994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1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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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不定时综合工时制申请 标准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根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

2、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 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根底,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根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

3、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根底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根本相同; 3、其根底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

4、的企业的局部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局部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根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

5、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局部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局部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注: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的区别在于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同,前者是以周为周期,后那么周期那么更长 不定时工时制 3、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

6、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局部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

7、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方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局部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局部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注。从全国性质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规定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情形,普遍认为不定时工作制是不计算加班时间和加班费的,只有在局部地区如上海、深圳的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也有加班费,按300%的日工资支付。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就加班问题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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