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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环保法八大亮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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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环保法八大亮点 一、以法律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根本国策 1983年12月31日,国务院如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首次提出将环境保护确立为根本国策;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对其再次确定:保护和改善生产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我国的一项根本国策。此次新环保法修订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保护环境是国家的根本国策,改变了开展优先,兼顾环保的思维定势,给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开展模式从法理上画上了句号,为生态文明建设确定了法律根底。 二、首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新法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保护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

2、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新法同时也加大了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法条中涉及到地方人民政府需落实生态保护的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作为保护我国生态资源的重要方式,生态保护红线这一概念,自被提出起,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年年初,环保部印发了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基线划定技术指南(试行),成为我国首个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纲领性技术指导文件。根据规划,2023年,环保部将完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任务。 三、建立公共检测预警机制,出台针对性规定治理雾霾 谈

3、到环境保护,公众最为关心的就是对雾霾的治理。新修订环境保护法对雾霾等大气污染,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国家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平安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实施统一的防治措施;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4、量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区域限批。环保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由政府、公民、企业共同努力。以雾霾为代表的大气污染,还需要大气污染法等单项法来进行具体标准和防治。 四、加大违法排污处分力度,按日计罚无上限 多年来,国家环境立法不少,但由于违法本钱低,对违规企业的经济处分并未取得应有的震慑效果,导致法律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环境违法本钱低,也是新法着力解决的一个问题。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分,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分数额按日连续处分。“按日计罚这一记重拳

5、是针对企业拒不改正超标问题等比较常见的违法现象而采取的措施,目的就是加大违法本钱。在中国现行行政法规体系里,这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分规那么。环保部门在决定罚款时,要考虑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本钱、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违法所得等因素,来决定罚款数额。今后罚款数额会更有针对性,且会相应提高。具体的罚款额度将由专项法决定。 按日连续处分,意味着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分不设上限,可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对于仍不纠正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行为的,将面临限产、停产,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停业、关闭。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

6、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五、可追究刑事责任 新环保法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力度。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成心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分,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两高司法解释对入罪即刑拘门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有毒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物等,排放污染物的量也有明确的标准,如危险废物超过3吨,危险重金属超标3倍等,到达这些标准,就构成犯罪,可以被刑事拘留。 六、补办环评将成为历史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规定。但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工程,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

7、单位都不得开工建设。否那么,将被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其恢复原状。新环保法去除了以往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只要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工程,即使已建成也不能补办环评手续,将成为非法工程。这也意味着“先上车后补票的时代将退出历史舞台。 七、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诉讼主体范围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新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8、新法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此举对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树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理念,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是借鉴了国际惯例,国际上对诉讼主体的要求是由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和作用来决定的。由于专业性比较强,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的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以及比较好的社会公信力,或者说宗旨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作,要致力于公益性的活动,不牟取经济利益的社会组织,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国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300家左右。 八、设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 新修订环境保护法设立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

9、政府和排污单位的监督。其中有许多创新,如明确公众的环境权。虽然新法没有实体性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但是,程序性的公民环境权还是写进了法律,这也是原环保法没有的新内容。 一是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二是明确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完善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工程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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