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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征地农民就业养老意见.docx

上传人:g****t 文档编号:1569486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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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征地农民就业养老意见 为有效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做到先保后征,使被征地农民的根本生活长期有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

2、“保根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和政府、集体、个人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那么,使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开展相适应,同时做到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 二、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那么,足额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用地。 三、征地时增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工程,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列入征地本钱。社会保障费标准按每亩不低于2万元收取,所收费用统一列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用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失地农

3、民养老生活补贴和失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不管任何工程征地(包括各级公益性用地和根底设施用地),都必须确保此项费用落实。同时,市、县区财政每年要从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保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需要。 四、市、县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单独建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负责将每宗土地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及时划入专户,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财政补贴资金预算、筹集、划转和监督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的落实。 五、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

4、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对被征地后人均耕地缺乏0.3亩的失地农民,实行灵活多样、能适应不同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险方法,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一)对男满60周岁及其以上,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部门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中支付养老生活补贴,个人不缴费,从征地批准的次月起,开始领取不低于20230元/月的失地农民养老生活补贴。 (二)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先缴后补。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 (三)被征地农民进城自主创业,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以上且到达

5、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失地农民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六、引导被征地农民开展二、三产业。实施征地时,在符合城镇规划要求和三产用地指标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在规划的商业地段预留三产用地,用于开展集体经济,鼓励创业就业,实现自我保障。 七、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效劳体系。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效劳,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培训,促进就业。针对被征地农民文化偏低、技能单一、就业困难的实际,根据市场需求开办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培训力度,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积极

6、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为被征地农民开辟就业渠道,有方案地组织劳务输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实现城乡统筹就业。按照省、市、县区三级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原那么,每年根据被征地农民培训和职业介绍情况,从土地出让有偿收入中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八、县区、镇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促进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和融入城镇社会,确保其根本生活长期有保障。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制定、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在办理征地审核手续时,社会保障费应及时划拨到位、社会保障方案应当健全完善。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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