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间消费协作平安治理规定 1本规定消费协作作业指以下几类情形:部门间产品转道的;互派人员参与消费协作的;借用设备、设备开展加工消费的;技术、营销、检验人员在消费现场进展的活动。2作业现场所属部门对本作业现场的平安负总责。3多部门进展同一消费作业的,现场作业要确定专人进展统一指挥。4作业现场应有本部门平安消费治理人员进展现场监视,必要时安保主管部门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平安进展监管,外来消费协作的人员必须服从作业现场所属部门平安监管和指挥。5作业的人员应有相应的资质,涉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应持证上岗。6作业现场所属部门的作业人员有权制止外来部门进展消费协作人员的不平安行为,严禁违章操作。7作业前必须确认作业现场设备、设备的功能处于良好状态。8作业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和使用平安防护用品和平安装置。9涉及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作业前要制定操作平安技术操作规程或作业方案,相关部门必须予以配合,以确保平安。10作业现场存在有严峻危险源或平安隐患的部位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警界限,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区域。11作业场所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消防平安要求进展审批(核)、监管、施工、防护等程序进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