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社局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和消除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开展。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人社局辖区范围内所涉及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救治和应急处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预防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人社局局长 副组长:人社局副局长 成员: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 主要负责信息的收集和保存,参与控制,及时将事件情况向上级报告。 三、预案的应急准备 一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内容:包括突发性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组成和相关职责,突发性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2、应急处理、包括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的储藏与调度,以及法律责任等。 二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三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监测和预警工作,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提高救治能力,充分做好应急准备。 四、责任报告人与报告程序 责任报告人:每位在岗职工均为责任报告人,谁发现谁都有义务及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瞒报、谎报和迟报。 报告程序:即可向市疾控中心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发生事件的详细地址、时间、人员伤亡情况,属中毒事件应说明中毒后的主要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原因等。并协助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以下几种情况为报告内容: 1
3、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毒种丧失的; 4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性事件,不可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事件的隐患,有权举报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 五、应急处理 一领导小组接到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应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 二应急议案的启动,领导小组必须报请上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批准。 三应急议案启动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启动必要的应急措施。 四应急议案启动后,应根据议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4、服从统一指挥,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通盘考虑应急处理的技术工作。 五领导小组有权紧急调集人员、运用储藏物资、相关设施、设备,报请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对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依法对传染病疫区进行封锁。 六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在处理突发性卫生事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拒绝。 七传染病爆发、流行时,镇政府应组织力量,团结协件,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六、法律责任 一各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对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对突发性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区别不同情节,予以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突发事性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隐瞒、缓报或谎报,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职务或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以及和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七、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