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播室暂行管理规定 录播教室暂行管理规定 录播教室是学校进行精品课程及示范教学授课、录制和课程资源建设的场所,为充分发挥我校录播教室的作用,加强录播教室内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保障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兰州城市学院公共教学资源管理方法,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录播教室主要用于精品课程录制、示范教学及课程资源建设工作,经教务处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条录播教室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国资处负责设备维护和维修。 第三条各使用单位或任课教师须使用前三天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公共教学资源使(借)用申请表,在教务处的统筹安排下进行使用。 第四条首次使用录播教室的教师,需在开课前与教
2、务处公共教学资源管理科联系进行培训,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熟悉和掌握设备使用操作方法及本卷须知前方可使用。 第五条上课师生要保护教室内的设备及公共设施,不得在教室内乱写乱画。任课教师须严格按规程操作使用教室内的设备,不得随意按动各种开关。未经管理人员许可,学生不得上控制台上操作、试用各类设备、更改系统设置、播放与教学无关的内容等。 第六条课堂教学结束后,关闭计算机、投影机、电动屏幕等设备,将使用的设备放回原处,切断电源,填写录播教室使用登记表,锁好控制柜并告知管理人员关闭教室。第七条未经教务处允许,教师不得在录播计算机上安装或删除任何程序,防止系统出错。课后上课教师应及时拷贝所录制的教学录像以免丧失。 第八条录播教室内的任何设备不得拿到教室外使用,授课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或设备发生故障及异常情况,请立即与管理人员联系,由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第九条保持室内环境整洁卫生,严禁吸烟、吃零食、乱扔拉圾杂物、随地吐痰、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条师生进入录播教室必须穿鞋套,否那么不得进入。第十一条录播教室使用期间要全面做好平安防范工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录播室,注意防火、防盗和平安用电。 第十二条对违规操作及不文明行为者,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劝导制止。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丧失的,当事人应按学校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教务处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