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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从统计执法检查透视基层统计工作现状.docx

上传人:sc****y 文档编号:1580229 上传时间:2023-04-21 格式:DOCX 页数:33 大小:31.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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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从统计执法检查透视基层统计工作现状 为了更好的为社会经济开展效劳,平遥统计局强力推进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以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202223年以来在往年检查的根底上扩大了检查范围,在对工业、金融、教育、卫生等传统领域进行执法检查的根底上,又对房地产业、建筑业领域实施执法检查,丰富和拓展了统计执法检查的内涵;在执法检查方式上,由以往的集中执法检查变为集中执法检查和日常执法检查相结合,加大了检查力度,提高了检查覆盖率。202223年和202223年包括202223年上半年共检查150家单位,限额以上单位占66%。从整体水平看,贯彻执行统计法意识和过去相比有提高,但是检查中发现还存在值得重视的问题,

2、发现报表数据有过失的,还有报表填写不完善和不标准的,迟报现象等问题依然存在,按照违法情节轻重的不同,对19个单位分别给予了责令改正、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分。本文结合近两年的统计执法检查情况,就我县基层统计工作现状,存在问题的原因和如何改进进行探讨。 一、基层统计工作现状及问题 (一)基层单位对统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统计工作认识不到位局部受查单位的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对统计工作认识程度不够。有些企业领导要求统计人员兼职很多工作,大多数财务人员兼做统计报表,并且经常更换统计人员,还有局部领导对统计人员上报的统计数据不进行审核。在检查中很多统计人员不能正确认识统计工作,片面的认为上报报表就是

3、统计工作的全部内容,只在报表期间关注统计工作,平时不注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积累,而是忙于其他工作。 (二)很多企业统计机构和统计工作制度不健全 在检查中发现,很多企业没有单独设立统计机构,只是将统计职能附属于财务、办公室或其他部门。一些企业统计工作制度不健全,在统计数据审核、统计工作交接和原始统计资料留存方面没有做出规定。 (三)会计人员兼任统计工作造成上报统计数据有过失 会计人员兼任统计工作,由于统计指标填报要求与财务口径是不一致的,而很多财务人员习惯性地按财务制度填报统计报表,使统计数据出现错误。例如劳资报表要求数据以千元为单位,而财务人员往往要做到元角分单位为止。 (四)局部企业统计人员专

4、业素质不高 我县统计人员除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单位外,其它单位年龄结构比较合理,且具有统计从业资格,但从实际情况看,虽持证上岗,但专业素质却不高,人才缺口仍比较大,还需要补充具有较高学历的统计人才。 (五)统计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参差不齐 网上直报系统的全面应用,优化了统计报表的申报流程,降低了企业统计工作的强度,减轻了基层统计人员的负担。但是在检查中发现,由于有些企业的统计人员对操作不熟悉,造成报表迟报或过失。 二、基层统计工作薄弱的原因 造成目前基层统计工作较为薄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基层单位自身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市场经济开展,经营主体发生变发 随着市场经济的开展,经

5、营主体发生变化,国有企业纷纷成为各种非国有企业,平遥47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成为经营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统计根底工作,造成了局部企业统计机构不健全、统计队伍不稳定、统计人员不熟悉业务的情况。甚至个别企业根本不安排统计岗位,采取临时安排人员的方法应付了事,没有健全、标准的台帐和原始记录。统计根底工作薄弱,影响了上报统计数据的质量。 (二)局部领导不重视统计工作,造成统计人员责任性弱化 局部领导不重视统计统计工作,随意变更统计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较为普遍,工作量多而得不到相应的待遇,这局部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明显不强,节假日不肯加班报表,这样的单位迟报报表时有发生,

6、统计数据质量受到了严峻挑战。 (三)统计人员参与决策职能发挥不好,造成统计地位得不到应有的提升 随着企业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目前大多数企业决策者对统计工作的要求同过去相比有很大的改变,不仅需要统计人员能够按时报送统计报表,更为重要的是要求统计工作能够积极参与决策,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重要决策信息和依据,这样统计工作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受到领导重视,取得应有的地位。从目前的检查情况看,同上述要求恰好相反,统计的整体功能没有全部发挥,统计工作不受单位和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局部受查单位由于统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统计工作仅满足于只填报报表的工作模式,没有主动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献计献策,导

7、致局部企业领导认为统计工作只做几张报表,没有必要配备专职人员。因而,这些单位在检查中暴露出兼职、应付了事的问题。 (四)企业统计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尽管统计局每年大力加强统计法,但受统计地位较低的传统影响,统计受查单位中仍存在着不详细了解统计法的现象,少数单位甚至表示没听说过统计局也能进行行政处分,不了解统计法规定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义务,没有依法统计的意识,导致了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出现过失和迟报现象。 三、如何提高基层统计根底工作 (一)基层领导应加强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数据是经济开展的晴雨表、领导决策的参谋部,对企业自身也能起到同样的作用。只有企业管理者真正认识统计工作,才能发挥统

8、计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决策的辅助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仅满足政府报表需求的报告式统计,为企业自身效劳。 (二)统计人员应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任何职业都有其职业道德操作水准,统计也是如此。统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学习职业道德标准和统计法,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意识。统计人员要将重视统计工作提高到依法统计的高度,从思想上树立法制观念,自觉地做到有法必依,切实做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 (三)基层领导应加强对统计人才的培养 当前的社会形势,要求报表单位的统计人员既要有现代统计专业知识和理论根底知识,又要有较强的应用能力,还须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和网络运用能力。

9、因此,单位领导应支持和鼓励统计人员进行统计根底知识和统计工作技能的学习,尤其是要学习信息化新技术应用的知识。 (四)统计局内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统计局各专业人员应加强和基层单位的沟通和交流,加强统计法的宣传,深入基层单位实实在在指导基层统计统计根底工作,对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统计制度、统计分析等引导出一个标准性的标准,使企业统计报表数出有据,标准统计人员的工作,降低统计工作难度。 第二篇: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022年5月11日国家统计局第四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发布部门】 国家统计局 【发布日期】 2022.05.11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发文

10、字号】 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实施日期】 2022.05.11【法规类别】 综合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1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2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2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3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5 第六章法律责任.6 第七章附那么.6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障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维护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那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

11、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建立统计执法检查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执法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四条统计执法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

12、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六条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三)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本机关的统计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那么、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从事统计工作满两年以上并熟

13、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第九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

14、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工程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执法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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