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民办教育开展工作意见 各旗区人民政府,XX县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强市建设步伐,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开展规划纲要(20232023)、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方法、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方法与设置标准(暂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开展的决定(政发(2023)78号)等政策法规规定,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民办教育 (一)鼓励多种形式开展民办教育。各旗区要把开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
2、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合法经费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吸引境外教育机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联合办学。按照目前教育开展状况,鼓励社会资金重点兴办民办幼儿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举办职业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优先开展民办民族教育。 二、民办学校的申请与审批管理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审批备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方法(暂行)规定,凡申请实施民办学前幼儿、小学、初中及其他
3、教育机构的,由旗区教育体育局审批管理;申请实施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审批管理;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管理,同时抄送市教育体育局备案,需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经上报审批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申请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同级同类培训教育的,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申请实施学历高等教育的,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审批。审批民办学校一年一次,每年底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申办材料,次年四月份前作出审批结论。 (三)严把民办学校资格关。根据我市各项事业开展的实际,在我市申办
4、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办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置要求必须到达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运转资金等其他条件按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方法与设置标准(暂行)执行。 2.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在符合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方法(暂行)的前提下,应有相对独立、平安、固定的校舍。不得利用或租用住宅公寓、写字楼、商业用房、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租用的校舍不得有平安隐患,租用期不得少于3年。其他设施必须与办学特点配套。 三、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
5、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新建和改扩建教学科研用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效劳性收费,均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新征建设用地必须用于办学,对中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相关规定收取各种费用。民办学校学生具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教育教学、表彰奖励、升学、就业、资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五)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业务档案。民办学校教师假设被行政
6、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否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人事档案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各旗区人事和教育部门要统筹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间的合理流动机制,教师流动须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四、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开展 (六)加大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从2023年起,市、旗区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以奖代投的原那么,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教育开展专项资金,对民
7、办学校给予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开展专项资金数额由市、旗区两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列入财政预算。 1.民办学校、幼儿园被评为国家级示范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额的80%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级优秀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额的50%一次性奖励。上述奖项同时受到表彰,取最高项给予奖励。中等专业学校在未出台生均公用经费前按职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计算。幼儿园在未出台生均公用经费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到达国家评估合格标准的、有学
8、历颁发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生均定额事业费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民办培训学校享受同标准一次性奖励。 2.民办学校、幼儿园与公办学校、幼儿园一样享受同等免学费、学生资助政策。 3.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表彰奖励,纳入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待遇予以表彰。 4.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拨付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 5.允许各旗区人民政府通过向民办学校、幼儿园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或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具体方法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七)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金融部门根据国家对西部地区、遥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
9、信贷优惠政策,对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给予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的信贷优惠支持。支持民间资本采用公益性信托投资、教育基金、协议投资等形式,参与民办学校的工程和办学。支持民办学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展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开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开展。 (八)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各旗区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从2023年起,全市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统一纳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园)的招生管理体系,统筹管理。 五、标准履行民办教育的法定职责 (九)民办学校要标准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标准办学行为,认真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
10、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法人登记,同时办理收费许可,并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校名、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不得随意发布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民办学校要按经审批机关审核的办学章程,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学校名称,不得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凡无办学许可证或与办学许可证容不符的民办办学机构,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清理取缔。民办学校要加强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学校的财务要依法配备专人管理,实行定期财务审计制度
11、,结果报送审批部门。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十)民办学校举办者要履行出资人义务。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凡政府划拨、资助或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等形成的资产,均要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登记管理,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存续期间,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校舍平安标准,负责维修加固校舍。民办学校终止,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办学章程,依法清算办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上交社会公共资产,归还债务,妥善安置学生,按聘用合同发放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终止的民办学校,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退还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六、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 (十一
12、)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的监督管理机制。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开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机制,各旗区民办教育主管部门要通过准入、年检、评价等工作,全面系统地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效益、信誉的监督监管和评价,每年2023月份开展年检及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作为对民办学校经费支持及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十二)优化民办教育的开展环境,搞好指导效劳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审批机关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检查指导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等办学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整改。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