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村民议事会组织规那么 都组发(202223)31号 中共XX县区委组织部 XX县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XX县区村民议事会议事规那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XX县区村民议事会议事规那么(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XX县区村民议事会议事规那么(试行)。 中共XX县区委组织部XX县区民政局 202223年3月9日 主题词:基层组织建设 村民议事会 议事规那么 通知 中共XX县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2223年3月9日印 (共印600份) 2附件: XX县区村民议事会议事规那么(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
2、条为了更好地效劳城乡统筹和灾后重建大局,进一步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强化权力监督约束,加快推进广阔农村民主政治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XX县区委组织部关于构建新型村级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村民议事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服从村党组织的领导;坚持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保障村民自治;坚持依法依章办事,遵守法律和村规民约;坚持民主集中制,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章村民议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议题。 (二)参与议事会议题讨论并发表意见。 (三)列席村民委员会相关会议。 (四)查看相关文件资料。
3、(五)对议事会讨论议题进行表决。 (六)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权利。第四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坚持走访、联系村民,倾听群众呼声,收集群众意见, 3每月走访群众不少于2023户。 (二)客观、真实、全面、及时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加强学习,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和议事监督能力。 (四)自觉参加村民议事会会议,带头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会的决定、决议,并积极宣传、教育和引导村民贯彻执行。 (五)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并及时将议题讨论及决策执行情况反响给村民,做好相关沟通交流工作。 第五条 村民议事会成员应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一年内无故不参
4、加会议3次以上的,经议事会讨论通过,取消其议事会成员资格;对不称职的议事会成员,经议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罢免;村民议事会成员出现缺额时,按村民议事会成员选举时得票多少为序依次递补,取得票多的为村民议事会成员至额满。 第三章村民议事会工作规程 第六条 会议召集。村民议事会会议由议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原那么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经议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议事会成员提议可不定期召开。 第七条 参加人员。村民议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派代表列席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团组织成员根据情况可列席会议。 第八条 确定议题。 (一
5、)提出议题: 1、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或其它村级组织提出。 2、5名以上村民议事会成员联名提出。 3、2023名以上村民代表或50户以上村民联名提出。 4、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提出,可列为议题的。 (二)公告议题。提出的议题由议事长征求意见确定后,提前向村民公告。 第九条 会议准备。议题材料由村民议事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议题,在会前要充分调研、协调和论证,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准备可供选择的方案。村民议事会应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或其它方式通知议事会成员和列席人员。通知的内容包括:议题、会议时间、地点和议事的要求,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参加会议人员应根据通知要求,开展深入调
6、研,收集群众意见,做好参会准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条 会议讨论。实行一事一议。因故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一条作出决定。在议事会集体讨论的情况下形成统一意见,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需表决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逐项表决,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备查。表决时,获得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表决结果有效。表决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决定。如遇重大分歧暂缓决定。 5村民议事会应在会议结束2天之内,将表决的议题及表决结果向村民公告。 第十二条根据研究议题的需要,可请相关人员列席村民议事会。列席人员可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
7、权。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会议要有专用的会议记录本,并指定专人记录。会议的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应形成书面决议,并立卷归档,专人保管。 第十四条 村民议事会议定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由监事会负责监督。因特殊情况无法执行时,村民委员会须以书面形式向议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要定期检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力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执行或工作中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监事会要向村民议事会报告,由村民议事会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四章村民议事会运行保障 第十六条 村民议事会为村级自治事务议事决策和监督机构,工作经费由乡镇(经开区)定额补贴。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七条 村民小组议事会议事可参照本规那么(试行)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那么(试行)由市委组织部商市民政局解释。第十九条本规那么(试行)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