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验室资质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试验室资质的企业须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录一); (二)行政许可申请表、申报材料清单、由法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法人授权书各一份(附录二); (三)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主要试验仪器、设备清单(含购置发票)及其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试验人员岗位证书、劳动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试验室所用房屋产权证明(如租赁应提交租赁协议); (七)试验室管理制度
2、及质量保证体系。 以上材料原件经省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审查合格退回。第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即时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受理后,将申请材料移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核准。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送达申请人。需要有关部门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但不超过2023个工作日。 试验室资质标准 第十一条试验室应按附录四的内容设置原材料试验
3、工程和产品检测工程,并配制相应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试验室应具备满足生产控制和产品质量检测的检验场所,试验室面积、设施及环境条件应符合附录五的规定。 第十三条 试验室的试验人员应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试验技术培训。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2人。 (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备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1人。 (三)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总工)、试验室主任和授权签字人都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相关专业,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试验室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并与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相一致。保证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相关管理性文件有效并严格执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