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配房申请书 宗地保障房配建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庆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庆政发号文件的规定,及庆国土号宗地拍卖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附件资料等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根底上,就乙方回购甲方开发建设的保障房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范围 甲方以出让竞买方式取得的宗地位于,宗地编号为,出让土地面积为平方米,规划允许建设容积率为,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出让宗地界址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为,宗地用途。 二、面积 根据本工程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甲方须将占本工程规划
2、建设总面积不少于%的比例、户型建筑面积在m2(含建筑公摊面积)以下的住房定向销售给乙方用于保障房用途。 本工程规划允许建设容积率为,规划建筑总面积约万m2,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住房(m2以下户型)应不少于m2。最终结1 算面积按庆阳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工程规划设计文本、本合同前款约定比例和房屋产权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屋测绘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甲方不得提供低于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住房面积,否那么,按该地块商品房销售均价双倍赔偿乙方,本合同继续履行。 甲方保证销售给乙方的所有建筑物没有产权纠纷,假设发生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三、销售单价及费用结算 乙方购置甲方
3、开发建设的房屋,计价结算房屋的购置单价为开发建设本钱价。本钱价的核定由甲方申报,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核定。包含甲方至房屋产权登记主管部门办理销售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手续之前、且按照本合同相关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的所有费用。甲方向乙方交付住房后两个月内,乙方支付甲方除维修资金和保修费用以外的全部费用。 四、房屋交付标准 1、本合同约定的甲方销售房屋,室外局部及室内水电、门窗、设备等设施配备应与甲方小区内的商品房完全相同,包括公建配套设施、停车位、建筑外墙饰材、进户平安防盗门、单元电子门、电梯、消防监控、上下水电材料、入口门厅等。如施工和交付过程中发现低于甲方建设商品房用材标准的,那么推定该种材
4、料均不符合要求,除按保障房材料与商品房材料之间的价差在购置款中扣除外,甲方须另行支付乙方此价款50%的违约金。 2、甲方销售给乙方的房屋,室内装修及设施配备须满足根本的生活需求。厨房和卫生间墙面贴普通瓷砖(500300),墙面砖高度不小于2. 5米,地面贴防滑地砖(300300);预留燃气灶、抽油烟机设备机位和排烟管道;卫生间安装坐便器,墙面和顶面刷普通白色乳胶漆;室内水、电、气、弱电等安装到位,水电暖一户一表,分户控制,所使用装饰材料须到达中档装潢材料标准。 3、甲方销售的房屋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建设主管部门的验收标准,房屋交付后的维修工作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开工及交房
5、时间 配建的保障住房要求与该地块甲方首期商品房同时开工,同时交付。 六、物业管理 乙方购置的保障房纳入该地块小区物业统一管理,费用、效劳标准与该地块小区一致。 七、违约责任 1、乙方如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费用,延迟一天乙方承担合同总额的1处分。 2、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办完销售许可证、未按照约定时间交房,延迟一天乙方有权对其处以合同总额的1处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3、双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双方有权就对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索赔提出方应补偿
6、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八、其他 1、甲方销售给乙方的住房户型及面积须经乙方审核确认并经市规划局审批通过,且须相对成片整栋,具体区位在规划审批的图纸文本中明确,于开工前予以确认,不得更改。 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那么由工程所在地法院裁决。 3、本合同一律采用打印文字,手写无效。 4、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合同的,必须由双方签订书面的合同并加盖公章,凡未达成书面的合同一律视为合同未变更,仍按原合同执行。 5、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6、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庆阳市建设局作为见证方,执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签署日期: 见证方: 庆阳市建设局 年月日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