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么细罚处理管全安口渡和舶船镇乡省川四多篇 XX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平安管理处分细那么 (1994年2023月24日XX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4年11月22日XX省交通厅、水利电力厅共同发布 (川交研1994523号) 第一条根据XX省乡镇船舶和渡口平安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由港航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港监机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渔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 第三条处理违反水上交通平安行为应在15日内作出处分决定。因调查取证等需要,经上一级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可延长15日。 违章行为终止3个月后,情节轻微的,不再追究。 第四条违反方
2、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纠正; (二)初次违章未造成后果并及时纠正。 第五条违反方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港监机构对其处以202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确有过错的,由港监机构对其处以2023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一)乡镇运输船舶超载运输或者不具备载客条件擅自搭客; (二)擅自在禁止系泊区域停泊或者作业; (三)渡船运载牛、马、驴、骡等大型牲畜时,搭载其他乘客。 第六条违反方法第十一条第 (
3、一)项规定,超越核定的航区或者航段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七条违反方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纵容、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或者违章航行的,由港监机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舶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第八条违反方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第 (四)项、第十五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合格应急电源设备; (二)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消防设备; (三)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救生设备; (四)夜航船
4、舶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灯光信号; (五)未按规定设置客渡船标志图形、号灯、号型、标志旗。 第九条违反方法第十一条第 (三)项,第十二条第 (四)项、第十五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处以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5日以上30日以下;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确有过错的,由港监机构处以20230无以上250元以下罚款: (一)无线电设备不合格; (二)其他有关航行平安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三)消防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四)救生设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五)灯光设备配备不齐全或者不合格; (六)未按规定正
5、确使用客渡船标志图形、号灯、号型、标志旗。 第十条违反方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处以2023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以上2023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船舶登记证书或者检验证书; (二)已在某地登记的船舶而又在另一地登记,未注销原登记; (三)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登记证书,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违反方法第十二条第 (二)、第 (五)项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驾长、渡工和其他船员; (二)未
6、按国家规定办理船舶保险。 第十二条违反方法第十二条第 (三)项和第十五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可以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未按规定勘划载重线; (二)船舶未按规定标定船名牌; (三)机动渡船(含绑拖的客驳船)未按规定在船体着色部位漆涂桔黄色与白色相间色带。 第十三条违反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在长江、金沙江、乌江及其他江河急流航段航行的客(渡)船小于5载重吨,货船小于3载重吨的;在其他河流航行的客(渡)船小于3载重吨,货船小于2载重吨的;在静水水域航行的客(渡)船、货船小于2载重吨的,港监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
7、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船舶证书、船员证书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逾期不改正或屡教不改的,撤消船员证书。 第十四条违反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者撤消船员证书: (一)擅自载运二级以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二)隐瞒谎报危险货物品种; (三)船舶在不具备条件的地点装卸危险货物; (四)使用不具备条件的船舶装卸机具装卸危险货物; (五)在装卸、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发生散漏、落水或者其他事故,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理措施或者不向港监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违反方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处
8、以5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扣留船员证书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有 (三)或 (四)项行为的,同时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2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船舶进出港口时不按规定办理签证,或者骗取签证; (二)不按规定缴纳港航规费; (三)超过检验证书中所规定检验期限未检验; (四)船舶登记书或者检验证书中有重要记载事项变异而未重新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违反方法第十 七、十八条规定,渔业船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机构对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5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内陆水域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者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二)使用伪造、转让的内陆水域渔业船舶
9、检验证书或者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未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技术船员及其他船员; (四)未按规定配备号灯、号型、救生、消防等平安航行设备设施; (五)未按规定固定船名牌; (六)指使、纵容或强令船员违章操作或违章航行。 第十七条违反方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渔业船舶跨行政区域作业拒绝接受作业地渔政机构平安检查的,由作业地渔政机构处以5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方法第二十条规定,渔业船舶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县渔政机构或港监机构可处以202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方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副业生产、生活效劳的自用船舶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港监机构可处以
10、202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方法第二十五第一款规定,无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从事乡镇船舶修造的,由港监机构责令其停止修造,可并处5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修造的,处2023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方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船舶检验机构核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由港监机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2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方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办理船舶过户、入籍手续的,由港监机构责令补办船舶登记过户、入籍手续,可并处2023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方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11、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处以50元以上20230元以下罚款,或者扣留船员证书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元罚款: (一)遇难船舶在能够自救的情况下不组织自救,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 (二)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平安的情况下,擅自驶离事故现场; (三)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在有可能的情况下不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违反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处以202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扣留船员证书6个月或者撤消船员证书: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后,隐匿不报、谎报情况或者潜逃; (二)在水上交通
12、事故现场过往的船舶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平安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者不服从统一救助指挥。 第二十五条违反方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的,由港监机构处以500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方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渡口经营人违反渡口守那么规定的,由港监机构处以202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乡镇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屡次违反方法规定,经处分后仍不改正,其违法行为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平安的,依照方法第四十条规定,港监机构可以强制变卖、拆毁或者没收其船舶。 第二十八条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扣留船员证书或者船舶证书2个月以下的,由县以上港监机构或渔政机构
13、批准;罚款500元以上、扣留船员证书或者船舶证书2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由地(市、州)以上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撤消船员证书的,由省港监机构或者渔政机构批准。 同一违章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港监机构、渔政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不属于本级处分权限范围内的违章行为,应当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乡镇船舶违反其他水上交通平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平安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本细那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方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