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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伤保险》之下班外出买菜途中受伤不属工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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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班外出买菜途中受伤不属工伤 员工住公司宿舍,下班后外出买菜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近日,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判定:不予认定工伤。杜某是广德某钙业职工,住在公司大院内的员工宿舍,员工的一日三餐自行解决。 2023年8月23日下午下班后,杜某去某市场买菜(距离杜某工作的地点有5公里左右),当晚约17时27分左右,在广德县某镇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杜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去年1月,伤愈出院后,杜某向广德县人社局提出工伤申请认定,经调查,广德县人社局认为杜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杜某为工伤。杜某不服,认

2、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受伤,依法应认定为工伤,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广德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那么,杜某下班后在去买菜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其受到的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根据案件的事实,杜某所在公司为其安排的食宿地点是公司院内的职工宿舍,一日三餐自行解决。杜某诉称当日下班后外出是为了买菜回来做饭。那么,根据其工作地点与宿舍距离较近的情形分析,无论杜某下班后是否进入宿舍,其外出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下班后的生活问题,而不是“回家。故其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规定的认定工伤情形。因此杜某下班后外出买菜的行为,不属于下班回家途中的行为,广德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杜某的诉讼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杜某诉请。 袁小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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