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222358号)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唐政函202223111号)精神,现就我县全面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围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和构建和谐x两大任务,把扩大就业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头等大事,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坚持在开展中解决问题,统筹城乡就业,扩大劳动力需求,增加劳动力有效供给,逐
2、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二、坚持开展促进就业,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二)大力开展就业性战略产业。大力开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与劳动密集复合型产业,以效劳业和加工制造业为重点,在市场准入、开展用地、融资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商贸企业、效劳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3年。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并参加创
3、业培训合格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自筹资金缺乏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四)鼓励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引导广阔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阶段性就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再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按不高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
4、摊派、乱收费和强制性效劳收费,为劳动者灵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三、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 (五)完善公共就业效劳制度。以“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残疾人为重点,建立困难群体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业的就业困难对象,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含5年,计算年龄截止到202223年底)的,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对象办理退休后原那么上不再享受补贴援助,本人愿意出资缴纳医疗保险的,可按职工医疗保险标准参保,档案保管部门应代理或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经办机构应予接收。本人愿意参加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按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管理方法执行。 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安置
5、的就业困难对象,工作超过三年的,其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以适当延长补贴期限。待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六)加强对“零就业家庭帮扶。在现有政策根底上,将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一名成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连续30天以上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站认定的制度,由县劳动保障部门为“零就业家庭中的一名成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并加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已办理再就业优惠
6、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须补盖“零就业家庭印章。对被认定的“零就业家庭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区居民公示。 以下情形不列入“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范围。一是家庭成员中已有办理退休、单位内部退养手续的;二是家庭有其他收入且月平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公共就业效劳机构3次推荐上岗,本人不愿与用人单位洽谈的;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本人不愿就业的;已确定为援助对象,但公共就业效劳机构连续两个月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零就业家庭实行退出制度,不再继续作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零就业家庭人员稳定就业的标准。被用人单位聘用,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月平均收入到
7、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平均收入到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缴纳社会保险。 各街道(镇)按照相关规定和认定程序,建立统一的登记台帐和数据库,建立月报表制度,及时调整、更新,实施动态监控。对已获得就业援助的“零就业家庭要依据个人就业档案,进行跟踪效劳;对当年新增“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帮扶一户,确保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推荐上岗就业;对有参加培训意愿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根据本人培训意愿,5个工作日内落实培训单位,实行职业技能培训。 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援助途径。进一步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大力开发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社区配送、居家养老护理等就业岗位,多渠道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建立部门
8、帮扶制度,各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都要按照不低于人数1%的比例开发公益性岗位。对被安排在上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援助效劳。“零就业家庭成员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就业1年后又失业的,仍可继续享受相关的促进就业政策到期满为止。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季度至少举办一次面向就业困难群体的大型专场招工求职洽谈活动,同时将岗位信息发布向街道办事处、社区延伸。对已实现就业再就业人员进行跟踪效劳,每月组织人员至少走访一次,做好走访记录,随时掌握援助对象就业需求和变化情况,实施及时就业帮扶,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一对
9、一式的人性化效劳。 四、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 (七)大力开展职业教育。认真贯彻落实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开展的意见(奔政发20222350号)精神,发挥规模型职业技术培训机构的作用,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训模式,围绕产业需求调整专业设置,建立人才供求对接机制。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形成“政府主导、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职业教育共同开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 (八)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公共就业
10、效劳机构要建立创业工程咨询库和免费创业工程推荐发布制度,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工程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效劳。 (九)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力度。在根本完成下岗失业人员培训的根底上,对2023年底前已享受免费培训仍未就业的人员,可以再提供一次技能培训。加大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力度,继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围绕机械加工、电子电气、建筑装潢、家政效劳等打造一批技能培训品牌工程。要把技能培训与转移就业结合起来,形成以“培训促转移,以转移带培训的培训转移就业机制。对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失业人员,经培训合格且就业的,将区分不同的专业按XX市财政局、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唐财社202326号),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免费培训的由组织者及培训机构申领。 五、扩大劳务输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十)加强劳务输出协调效劳。把开展劳务输出作为促进就业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快农村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要建立以县劳动就业效劳局为主导,相关部门及各镇为成员的统一的劳务输出组织协调机构,做到信息共享、上下联动、补贴挂钩。围绕培训、输出、管理、效劳和维权做好协调工作,积极开展同北京、天津、唐山、曹妃甸等地区的劳务合作交流,真正让“冀东奔城新人这一省十佳劳务品牌打的响、叫的硬,并使之推向全国,走出国门。 (十一)鼓励有组织的劳务
12、输出。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有组织地向县外、境外输出劳务,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工作每满一年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劳务输出补贴,省内县外每人不超过50元,省外每人不超过20230元,境外每人不超过15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六、强化引导效劳,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二)积极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效劳。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等相关支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效劳机构为其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免收2年代理费;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关系形式、
13、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和就业情况统计发布制度,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效劳工作。 (十三)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年年底未就业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从第二年开始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每月给予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七、健全就业效劳体系,强化公共效劳功能 (十四)健全统一标准的公共就业效劳组织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效劳机构建设,充实力量,加大投入,形成覆盖城乡、上下一体的公共就业效劳体系。加快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尽快建成布局合理、资源共享、运行标准、效劳高效的市
14、场体系。 (十五)完善公共就业效劳制度。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城市公共就业效劳机构综合性效劳场所功能手册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完善就业效劳功能。以街道(镇)劳动保障平台为根底,建立健全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就业再就业培训等方面的制度,积极开展“创立充分就业社区活动。 八、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合力 (十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调各有关部门合力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劳动保障、开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努力形成就业再就业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十七)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一般财政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再就业资金,将就业再就业工作专项效劳活动、劳动保障代理、政策咨询宣传以及其他免费效劳工程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十八)积极营造良好气氛。要通过播送、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就业形势、再就业政策、就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引导广阔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第9页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