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 三、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
2、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五、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六、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
3、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八、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平安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平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平安,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
4、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平安。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以下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著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平安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效劳中心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