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殡葬管治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引导、标准公民的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政办发()3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殡葬管理、改革工作。各乡镇场、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社区、村负责辖区内殡葬管理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执行工作。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认真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共同做好深化殡葬改革各项工作。 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是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殡改的组织、协调、督导
2、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事件,定期通报殡葬改革情况。 城管部门。对临街搭棚治丧、在公共场所举行治丧活动影响市民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在出殡途中抛撒冥币纸钱、或有其它不文明行为进行坚决制止。 国土、林业部门。对违规土葬提供土地、棺木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公安部门。对阻碍殡葬执法、寻衅滋事、殴打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工商部门。对非法制造、经营殡葬用品,虚假宣传,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传销、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卫生部门。与殡葬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防止强制火化区内偷运遗体外出土葬行为。 宣传、文化部门。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加强演出、礼仪市场的管
3、理,营造良好的殡葬改革气氛。 物价部门。依法查处殡仪效劳的乱收费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规的党员和机关公务人员,对违法违规、玩忽职守的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交通部门。对违规土葬提供交通工具,和在公路、水路沿线违规葬坟等行为进行坚决制止。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殡葬改革作为创立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场、街道要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建立殡葬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殡葬改革执法力度,大力推进殡葬改革。 第五条对积极推进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本着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进火葬的原那么,确定我市
4、XX县区所有的社区为强制火化区,其他地区为推行火化区。 第七条在以下范围内的公民(少数民族公民除外)死亡后其遗体必须实行火葬:全市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XX县区所有社区的公民;在强制火化区内死亡的外来人员和各种交通、爆炸、中毒、平安事故等非正常死亡的人员。 第八条凡在强制火化区内医院死亡人员,由医院负责通知市殡仪馆接运火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催促强制火化区内各医院加强对遗体的管理,医院要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市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不得将遗体私放出院土葬。 第九条火化后的骨灰应通过公墓安葬,提倡采用存放、树葬、水葬等节约耕地的方法。坚决禁止
5、将骨灰装入棺木后再行土葬。 第十条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及少数民族公民安葬,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允许土葬的,应当安葬在依法批准的经营性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禁止乱葬乱埋和非法占用土地,严禁在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建造墓地,禁止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除殡葬事业单位获准建立的经营性公墓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地,不得买卖、转让、出租或赠送墓地、墓穴。公用墓地由民政部门依据法规经营和管理。各乡镇场、街道有条件的可建骨灰存放塔。 第十二条推行火化区要积极提倡火葬,改革土葬,对自愿火葬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支持,给予方便。 第十三条提倡厚养薄葬,文明、简朴、节俭办丧事,反对封建迷
6、信和大操大办。治丧活动不得阻碍公共秩序,禁止在XX县区沿街、机关单位、企业的生活区、生产区和交通要道内搭设灵棚、摆宴席、放高音喇叭。严禁抬棺(或骨灰盒)游街。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火葬的对象提供棺殓土葬用地及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不得为其帮办土葬丧事。违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及其它意外事故死亡人员,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费,不给予困难补助。单位不执行本方法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责成单位收回已发的补助。 第十六条禁止殡葬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的遗体接运等殡仪效
7、劳活动。 在强制火化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作、经营棺木,出租龙杠、棺罩等土葬用品(具)。 第十七条凡带头移风易俗,积极执行殡葬改革规定,自觉进行火葬的,在条件允许下,死者单位或亲属单位应提供方便,并可按有关规定报销遗体火化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实施方法的,按其情节轻重予以处分。 (一)对强制火化区内医院擅自将遗体私放出院,造成火化对象土葬的,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卫生局给予医院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二)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的殡葬设施和建立或恢复的宗族墓地,由民政会同建设、国土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