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政办投融资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保障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融资项目决策和实施机制的高效运行,确保政府投融资的平安,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惩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政府投融资行为的监督,是指财政部门、进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融资的来源、使用和管理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政府投融资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标准管理的原那么。 其次章监督任务范围 第四条对政府投融资行为监督的主要任务是依
2、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政府投融资的来源、运用、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监督,防止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国家财经法规法纪,保证有关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保障投融资的标准、平安、有效,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效劳,促进我区各项事业的健康进展。 第三章监督方法内容 第五条财政部门、进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据“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运作、相互制约的原那么,对政府投融资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对重大项目实施重点稽查,实现对投融资“借、用、还的全过程监督。 财政部门、进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依据需要,可以实行独立监督或联合监督的方式。 第六条对区进展和改革局的以下状
3、况进行事前 (一)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状况; (二)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编制的投融资规划、建设项目、资金使用以及合同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 (三)财务机构及账簿设置是否符合会计法的要求; (四)财务内部把握制度是否依据财务制度及资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五)其他监督事项。 第七条对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以下状况进行事中监控: (一)资金使用是否依据项目确定的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二)投融资内部把握制度的落实状况; (三)政府投融资的“借、用、还是否依据规划执行,有无滞留、延压、截留、挪用; (四)其他监督事项。 第八条对区公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以下状况
4、进行事后检查: (一)项目资金的收入、支出、结余状况,结余资金是否准时上缴,有无截留、挪用; (二)债权、债务及其利息、分红等衍生物是否真实、清楚并定期与对方核对。有无催收债权和归还债务规划并严格执行; (三)对投融资“借、用、还进行全面检查,是否依据规划进行投融资、使用和还款,有无拨付资金不准时、不到位,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贪污以及损失铺张状况; (四)开展绩效监督评价。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重大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社会效益和功能作用等事项作出综合评价,为领导决策供应参考依据。 第四章罚那么 第九条被监督的单位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
5、进展和改革部门、审计或者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各自职权作出处理,财政部门、进展和改革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和惩罚,监察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赐予行政处分: (一)拒不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政府投融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政府资金的; (三)政府投融资拨付不准时、不到位以致给政府投资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政府投融资行为。 第十条财政、进展和改革、审计、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纪依法赐予处理。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区财政局、进展规划局、审计局、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