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二章 招聘制度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第六章 培训制度第七章 保密制度第八章 奖惩制度第九章 离职制度第十章 申诉调处制度第十一章 附那么 1 第一章 总那么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劳务派遣单位规章制度。 二、XX市名通科技股份(以下简称单位)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平安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称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员工应当完成用工单位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
2、程,遵守单位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弘扬爱岗敬业、老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气,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单位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标准。 第二章 招聘制度 一、订立劳动合同 (一)单位依法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招聘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新招聘员工报到前、报到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但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二年。劳动合同除应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还应载明员工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员工只能在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二)单位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如实告
3、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平安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还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根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 2 (三)单位根据岗位和员工的情况,与其约定试用期(具体由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确定)。 (四)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 二、建立劳动合同台账 单位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地点、派遣期限、派遣岗位名称及岗位性质等内容(单位可根据实
4、际增加内容)。单位可将员工名册交员工本人校对无误签名确认后存档,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三、劳动合同续订 (一)单位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 天,由其所属部门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核,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审定。 (二)自劳动合同期满起一个月内,经单位书面通知后,员工仍不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将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依法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章 薪酬福利制度 一、根本原那么 (一)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单位应催促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那么,对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
5、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单位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同工同酬规定。员工在无工作期间,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 (二)单位应催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员工。 二、工资构成 员工的工资由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局部构成(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工资支付 (一)单位实行工资 (按日、按周或者按月等)发放制度, 日期将工资(如每月 日将上月或本月工资)直接支付给员工本人(或委托银行代发);
6、如遇到休息日,工资发放提前至最近一个工作日支付。单位应催促用工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者由用工单位委托单位依法支付。 (二)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工程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工程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员工签名等内容。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二年。 (三)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以下款项: 1.员工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代扣的其他款
7、项。 四、福利(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单位除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外,应催促用工单位向员工提供与本单位劳动者享有相同的工作餐、交通车、宿舍等福利,以及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房、图书室等各种文娱设施。 4 五、参加工会员工有权在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社会保险制度 一、参加社会保险 (一)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新招聘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单位跨地区派遣员工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
8、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应由用工单位代单位为员工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工伤认定 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单位应当催促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方法。 三、职业病处理 员工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单位应当催促用工单位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员工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9、第五章 工时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5 单位或者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实行每日工作 小时,每周工作 天共 小时的制度(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加班管理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批准;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单位应催促用工单位与和准备安排加班的员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员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假 (一)员工每周休息 天(每周休息不少于1天)。 (二)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
10、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员工享有国家规定局部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如妇女节、青年节等。局部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 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员工享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五)员工休婚假、产假、丧假的、应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四、医疗期 (一)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6 (二)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
11、伤假期工资。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五、请假(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员工请假的,需提前填写书面请假单,经 (相关权限管理人员)签字批准。单位批准后的书面请假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员工签收并送 (部门)备存,另一份交员工本人。 第六章 培训制度 一、根本原那么(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员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员工培训权利。 (二)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员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 二、岗前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新入职的员工,安排为期 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单位根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12、、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平安规程等(或者单位确定的其他培训内容),促使新员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单位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单位关心员工的成长和开展,每年(或者每季度、每月)根据员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 天的岗中培训,帮助员工提升技能水平。 四、转岗培训(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根据情况,可以依法对以下员工安排转岗培训: 7 1.申请转岗并经单位批准的员工; 2.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员工; 4.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同意转岗的员工。 (二
13、)单位对转岗的员工安排为期 天的培训,促使员工尽快胜任新的工作岗位。 第七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员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单位(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技术信息:(如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二)经营信息: (如营销方案、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 (其他保密信息,具体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三、保密措施(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员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单位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 (相关保密管理人员)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二)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的保密员或者单位部门,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8 四、竞业限制(由单位根据实际确定) (一)单位可以与以下人员约定竞业限制协议或者条款: 1.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2.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3. 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约定了竞业限制的人员在约定的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