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
2、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以下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平安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
3、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标准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
4、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分: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 (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 (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