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落实企业污染专项资金使用方案 第二条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用于奖励企业淘汰改造重污染工程、推广应用治污新技术等的专项资金,xx年安排700万元,以后每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使用管理原那么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那么。 第四条使用范围 1、重污染工程强制性淘汰改造。列入年度重污染工程强制性淘汰改造方案,按要求淘汰和改造环境资源占有量大、污染重的工程(产品)以及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的企业。 2、主动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提升工艺装备水平、实施清洁生产和推行循环经济,并取得明显环境绩效的重污染企业(企业必须
2、属于市重污染工程强制性淘汰改造新三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中确定的2023个重污染行业)。 3、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主要支持污染物去除率高、处理本钱低的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以及推广应用。 4、工业企业中水回用工程。 5、市科创中心环保平台工作站和环保产业协会的建设运行。 6、重污染行业考核评价、重污染工程强制性淘汰改造管理体系的建设。 7、符合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工程。 第五条申请条件 申请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程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不纳入补助范围; 2、申报工程必须为市重污
3、染工程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确认实施的工程; 3、工程已落实建设资金; 4、列入强制性淘汰改造年度方案的工程以及工业企业中水回用工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建成并通过验收。主动淘汰改造的工程须在当年度申请受理截止期前建成并通过验收。 5、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程,属于研究开发的,必须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属于推广应用的,须建成并通过验收。 第六条补助标准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补助标准 按方案完成强制性淘汰改造任务并验收合格的,以淘汰改造工程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标
4、准予以补助。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补助标准 1、推广应用工程,建成并通过验收的,以推广应用工程的设备投资额为依据,给予设备投资额5-8%的补助。 2、研究开发工程,经过中试并取得较好成效,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按照工程的实际中试投入,给予每个工程2-5万元的补助。 (三)工业企业中水回用工程。对实际回用量到达设计规模的中水回用设施,按每吨级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年度通过市级及以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且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先进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强制性淘汰改造工程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一);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工程决算审计
5、报告; 3、年度强制性淘汰改造方案(文件)和原工程建设批文(核准、备案)。 4、企业(工程)强制性淘汰改造实施报告,包括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工程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 5、工程通过验收的批文。 企业主动淘汰改造的,参照上述材料申报。 (二)污染治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程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二);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3、研究开发工程,需提供该技术(工艺、设备)的初步技术鉴定报告、中试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材料;对推广应用工程,需提供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技术鉴定报告、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工程通过验收的批文等材料。 (三)工
6、业企业中水回用工程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三); 2、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3、中水回用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实施情况、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工程通过验收的批文等。 (四)当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先进企业 1、申请表格(详见附表四); 2、省、本级确实认文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 1、符合淘汰改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申请条件的工程,由工程实施单位向所在乡镇(街道)、两区报送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乡镇(街道)、两区汇总、初审后上报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 2、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单位,负责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考核、验收,在此根底上确定奖励
7、或补助的具体工程和金额,报市重污染工程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资金拨付 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根据市重污染工程强制性淘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意见,联合发文公布年度奖励或补助工程和额度,奖励或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当年淘汰改造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条申报受理时间 申报受理时间一般为次年的三月底前,逾期不再受理,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使用管理 1、淘汰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 2、工程投资主体应该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控制开支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使用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应当定期向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4、淘汰改造专项资金的使用,应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检查。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催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应该收回专项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已享受市生态建设财政奖励等其它财政奖励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或补助。 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市强制性淘汰改造办、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