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司法所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依据我区实际,特对司法所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司法所为我区司法行政专项编制,为街道二级科室,编制3人,实行实名制管理,设所长1人,实行所长负责制。 二、司法所在区司法局协调指导下,依据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的统一支配,履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律效劳、安置帮教、依法治理、法制宣扬、参与综合治理等职能。业务工作由区司法局考核。 三、司法所人员必需喜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学问和确定司法行政工作经验。司法所所长必需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司法所所长的任免经由区司法局和街道共同考核,征得区司法局同意后,由街道党工委任免;未经区司法局
2、同意,不得任凭调整司法所人员。司法所人员一般不兼职其他工作。 四、司法所录用新工作人员,按司法部“凡进必考,省级统考的要求,必需参与全省统一组织的司法行政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前方可上岗。 五、加强基层司法所标准化建设。为适应司法所履行职能的需要,司法所硬件建设须到达如下标准: 司法所办公用房面积应在120平方米以上,设有办公室、调解室、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室、档案室、法律效劳工作室;根本办公设施有 、 机、打印机(此四项年6月底前达标);街道在工作中要为司法所供应复印机和办公用车保障。司法所硬件建设达标状况由司法局考核验收。 六、街道要为司法所正常履行职能、司法所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供应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