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制度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推进x县跨越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制定本方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那么,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
2、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x县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一、鉴定范围 列入国家和省、市、县级部门科技方案(以下简称科技方案)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方案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方法进行鉴定。 以下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一)根底理论研究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工程,不受理鉴定申请。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
3、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二、鉴定组织 鉴定由x县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以下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讲座辩论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辩论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
4、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
5、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开展的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x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和鉴定。公安、平安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参加鉴
6、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
7、求。 三、鉴定程序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县科学技术局申请鉴定。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方案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
8、,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x县科学技术局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省、市、县科技人才库、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x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方案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应用技术成果
9、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方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四、鉴定管理 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标准,抵抗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
10、科学性。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开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x县科学技术局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
11、权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各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工程承担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五、法律责任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