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宣教工作制度 一、为促进我市防震减灾事业进展,充分发挥公共宣扬教育作用,使宣扬活动、信息上报、媒体、经验沟通等项工作的开展标准化、统一化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主体为地震系统。 三、本制度由地震局组织实施、指导、检查、监督及考核。 四、各区、县(市)地震局负责编制本区域的宣教工作制度,并上报活动信息和工作总结。 五、局机关各处室要挂念宣教和信息工作的完成。 六、宣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宣教工作机制,指派专人负责,乐观完成部署的各项宣教工作。 (二)制定年度宣教工作规划,在“5.1防震减灾法宣扬日、“5.12防灾减灾日、“7.28唐山地震纪念日、国际减灾日、科普周
2、、应急周等重点时段开展宣教活动,事后准时上报活动总结及信息。 (三)广泛运用媒体的强势,充分发挥新闻报道的宣扬作用。每次开展活动,至少有一家新闻媒体参与报道,并保存影像资料。 (四)各单位及局机关处室每年在国内期刊上至少发表篇学术论文或专业文章。 (五)信息上报工作要紧紧围绕全局整体工作思路和工作部署,突出本单位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活动、工作动态、特色工作、创新思路等,进行信息的整理、编辑,依据标准的信息格式和渠道,每月上报市局信息不少于条,经专人审核、编辑后统一分发市局或省局网站。 (六)不断深化、推动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地震平安示范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两次宣教主题活动,并定期组织讲座、培训和演练。 (七)依据新形势的要求,准时编辑、设计、更新、更换宣扬产品,要满足不同层次受众的不同需求。 七、各区、县(市)地震局每年3月1日前,将本单位的宣教工作规划上报市局,年终依据完成状况进行绩效考评。 八、各有关单位在编制本部门宣教工作规划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评优资格: (一)不按有关规定准时制定和上报工作规划的; (二)年终考评觉察完成状况有弄虚作假的; 九、本制度由地震局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之日起开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