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冯宏娟个人总结方案 律师职业伦理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来维持的,调整律师与其他人相互关系的行为标准总和,它以善与恶、老实与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和调节人们的行为。律师职业伦理具有一些特征,如律师职业伦理更倾向于程序正义而非实体正义、律师职业伦理是一种技术伦理以及律师职业伦理效劳目的的多重性。律师职业伦理主要协调以下几方面的冲突关系,即商业机能和专业功能的冲突、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的冲突、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当事人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冲突以及律师和法院之间的冲突 “非道德性并不是指违背伦理道德,而是指与群众伦理道德存在隔膜或不完全相容:“非道德性成份也并不是指法律
2、职业的本质性要求,而是附图性、表象性的成份,绝不能把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性成份等同于对法律职业的整体道德评价结论 在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教育下,不仅在道德领域,即便在法律范围内,我国有关法律也开始更多地考虑人之常情和尊重个人的利益,而不提出过分有损于个人情感的要求 现在,我们的道德价值观和道德教育要贴近和回归群众和平民的问题,要尊重和维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平的问题,社会开展和由此带来的道德价值观的变革迫使和要求我们必须要重视贴近群众的生活,否那么,我们的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是不可能有什么出路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的道德和道德教育不要提倡和鼓励利他、奉献和自我牺牲,不要提倡高尚的道德情操,但是,这都必须
3、建立在公平、公正的根底之上,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个社会,不能总让道德高尚的好人吃亏,让道德低下的“小人得利,否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不道德的、不公平的,而且,这个社会也是注定没有前途的。观点:在律师职业伦理与群众伦理相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应更加注重选择群众伦理。因为群众伦理是符合最大多数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的,是与他们的实际生活最紧密相关的。而律师伦理中所强调的要注重程序正义在一定程度上是会损害群众的利益的,律师职业伦理的非道德性,法律人的独特的职业思维,即法律职业伦理标准的根本准那么,注重逻辑,谨慎对待情感,情理的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而无视科学的真,这必然使得其与群众道德相冲突
4、,群众伦理更多地注重社会最广阔的群众对一个问题的评价,更多的涉及情感因素,但是群众伦理往往会引起我们的共鸣,作为社会当中的普通人,我们在考虑问题的时候,首先应该尊重大多数人的利益,顾及大多人的感受,只有这样我们所做出的判断才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才不会被舆论所批判,因此,在面对法律伦理与群众伦理相冲突的情况下,我主张应首先注重群众伦理。 在李庄案中,律师职业伦理与群众伦理的冲突尤为明显,究其原因是:一,律师职业道德除了与普通职业道德共同的之外,还有法律所独特的要求,其来源于法律职业所特有的逻辑性,因而区别于群众的生活逻辑;二,由于媒体的过度渲染了律师职业伦理与群众伦理的冲突;所以,我们在面对如此选择的时候,应首先尊重群众的意愿,首先考虑群众的要求,这样在以后的群众道德教育中才能更好的起到感化民众,才能更好的为民众所接受,从而更积极的推动社会的进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