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李秀恒,男,193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 住XX市XX县区龙华路46-15-4-301室 被申请人:XX市XX县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振海职务:村委会主任所在地:XX县区铁东村 申请事项 1、调取龙凤国土局王海涛现场测量的数据及土坑的照片 等现场勘察资料。 申请理由 该证据能充分证明现场勘察的土坑照片系原告承包的60亩土地未建完的大棚地址。故申请法院调取。 申请人: 2023年4月24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秀恒,男,193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XX市XX县区龙华路46-15-4-301室。 身份证号:23060319320235
2、0057 被告:XX市XX县区龙凤镇铁东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振海职务:村委会主任 所在地:龙凤镇铁东村 被告:刘国金,男,52岁,汉族,XX市XX县区路桥公司工人,住XX市XX县区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023万元。 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8年4月被告铁东村委员会与原告单位原市建一公司签订60亩土地建设43型高效节能温室的合同。合同期限为30年。合同生效后,原告单位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原告经营做为单位的蔬菜基地。60亩土地先建5栋温室大棚,一栋猪舍,还剩下30亩土地,仍由原告经管理、收益至合同期满。剩下30亩土地续建6栋大棚。 2022年4月份被告铁东村委员会派80推土机两台、翻斗车4台,将原告经营未建完的6栋大棚根底拦腰切断卖土,并把已建好的看护房全部拆掉。致使原告的6栋大棚的根底变成1.5米深的沟,无法建设大棚,被告的行为无异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履行完合同的28年可得利益。 起诉人: 2023年4月24日 第2页 共2页